时间:2023-01-25 07:02:01来源:法律常识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袁兴军律师
按照相关文件精神,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银行卡、手机卡)的次数、张数、个数,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
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
一、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二、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三、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四、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五、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七、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上述其中情形并非穷尽式列举,只是描述了“非正常”的典型表象,从而推定当事人提供“两卡”时“应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袁兴军律师执业理念:努力把每一个案件雕刻成精品。公安大学法学学士,熟悉侦查破案的专业知识和多项技能。积累了二十年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等实务经验。擅长运用逆向思维寻找案件破局点,善于从执法者视角审视案卷;注重侦查阶段辩护,准确把握案件走向,在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取保、撤案、不起诉、缓刑、无罪等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