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已经上诉现在撤诉会退费吗,撤诉案件受理费可以由被告承担吗

时间:2023-01-25 08:29:3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原告朱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批准预交一半诉讼费75万元,缓交剩余诉讼费。案件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由于原告朱某未在法院指定的缓交期限内及时足额交纳另一半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对原告预交的75万元诉讼费,是否应当退还?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一是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受理费应予减半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只规定了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受理费应予减半交纳。二是当事人申请撤诉与因当事人原因按撤诉处理毕竟不同,后者当事人有过错,应当全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一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受理费。该条文中虽未提及按自动撤诉处理减半交纳受理费,但原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应当看作是原告(上诉人)以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申请撤诉,而且学界对此也有称之为视为申请撤诉,故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是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当事人申请撤诉和按自动撤诉处理两者导致的结果是相同的,都是终结诉讼程序,只不过前者积极,后者消极。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应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收取案件诉讼费,已经收取的诉讼费应全额退还。

【评析】笔者大体赞同第二种意见,但应注意区分不同阶段分别处理。立案阶段按撤诉处理的,不收取诉讼费。立案后的诉讼阶段按撤诉处理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理由是:

民事诉讼中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人民法院裁定对案件按撤诉处理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主要有: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6.实践中,送达不能的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不仅是法院收取的诉讼成本,还应该成为法院调控诉讼的一种手段。对于民事案件中按撤诉处理的案件诉讼费如何收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原告起诉或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这种情况不存在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有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因此,当事人不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费,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不应收费,当事人已预交的部分,法院应予退还。”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虽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但其关于是否收取诉讼费的思路和逻辑还是正确和应当坚持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以上条文明确,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的,按撤诉处理,收取一半的诉讼费。以上条款虽是针对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时因原告原因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时如何收取诉讼费作的具体规定,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原因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显然也是应当适用的。即应当把握一个基本原则:案件立案时因原告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由于此时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可以认为未产生诉讼成本,依法不收取诉讼费;案件已经立案并进入诉讼程序后,因原告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此时由于案件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产生了必要的诉讼成本,应当收取诉讼费。由于此时案件未完成判决的最终程序,因此,应当比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综上,对本文开篇的案例,原告朱某申请缓交获准后,案件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此时必然产生诉讼成本,存在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由于原告朱某未在法院指定的缓交期限内及时足额交纳剩余的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不应退还预交的一半诉讼费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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