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12:09:4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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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减刑,是一个受到普通关注而且敏感的话题,它关乎的不仅是罪犯个人的利益,更关乎全社会的法治与公正。那么犯人立功减刑谁来认定,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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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立功减刑谁来认定,怎么规定的?
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康芬芬律师解答:
犯人立功减刑由执行刑罚的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对减刑进行审查。
对有期徒刑(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程序:
(1)罪犯书写《罪犯认罪悔罪书》;
(2)分监区、未设分监区的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
(3)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4)刑罚执行科审查;
(5)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狱内公示;
(7)征求检察院意见;
(8)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9)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康芬芬律师解析:
减刑的规则: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减刑一定程度能促使犯人接受教育重新改过,对社会还是有积极的一面的,但有限度,工作人员不能随意修改已经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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