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08:48:20来源:法律常识
【引言】
“明明可以直接辞退,为啥还要费事让员工自己辞职?”
无理由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件事,相信大多数劳动者都有所耳闻,然而公司为了降低辞退员工的成本、逃避本应支付的补偿金,可以说是“煞费苦心”,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通过故意降职、降薪的方式逼迫员工自愿离职。
面对这样的手段,大多数员工要么选择为了工作默默忍受,要么选择“识相”的乖乖辞职,可实际上,职位、薪酬都属于《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重要条款,一般情况下,公司是无权单方面变更的,今天就来说说面对公司的降职、降薪,我们该如何应对。
【应对方法】
在说如何应对公司故意降职、降薪之前,先要和大家说说哪些情况公司可以给员工降职、降薪,避免大家一波操作后发现不仅没有拿到补偿还弄丢了工作。
首先,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给员工降职、降薪;
其次,员工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公司可以给员工降职、降薪;
最后,员工由于生病等个人原因,无法从事当前工作的,公司可以给员工降职、降薪;
并且除了上述条件外,公司给员工降职、降薪不能带有惩罚性和侮辱性,例如:将一名销售经理降职为公司前台。
1.明确表示拒绝降职、降薪
收到公司降职、降薪通知后,第一时间向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降职、降薪,最好采用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进行正式的回复,口头拒绝等其他的一些方式可能不利于我们后期进行证据的收集。
注意:如果我们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公司降职、降薪的要求,并且接受公司的安排超过一个月,那么则视为与公司就降职、降薪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用在职期间保存相关证据
在司法实践当中,部分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公司的不合理待遇,往往会一气之下选择与公司闹僵、甚至主动辞职,后面想要想要维权却发现离职后很多证据收集起来十分困难,所以如果与公司发生了矛盾,第一时间一定要着手收集相关证据,之后再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记不要逞一时之快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注意:发生劳动争议我们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
(1)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服、工牌、考勤记录等;
(2)工资流水,由于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工资往往只是基础工资,通过实际到手的工资水流可以计算员工的实际收入;
(3)考勤记录或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工作年限以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
(4)证明公司存在违法降职、降薪的证据。
3.受到降职、降薪待遇后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当我们收到公司要求到新岗位报道的通知,或是收到公司降薪后发放的工资后,可以向公司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当中表明由于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带着相关材料、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最后,我们要做的就是带着我们收集好的所以材料,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员工在该公司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工作一年支付员工一个月的薪水补偿。
注意:经济补偿金当中的“月工资”,指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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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东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