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1:18:04来源:法律常识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问:我被他人故意殴打至轻伤一级,但公安机关要求我按照刑事自诉案件自行去法院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我不想自诉,想让公安公诉,但我拿不出相关法律依据,请问律师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答:轻伤害案件公诉程序办理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欢迎咨询法律问题。
行中律师:赵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