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9:52:10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收集整理了近年来法院审理的5个有关安全生产刑事案例,并制作漫画插图,以案释法,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
严重污染环境
於某富污染环境案(危险物品)
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於某富伙同苏某等人未经审批在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建造熔炼厂,用于给他人熔炼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以生产金属锭。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期间,於某富等人运输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732.96吨至该熔炼厂焚烧熔炼,收取加工费651500元。熔炼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产生的废渣随意倾倒在熔炼厂的场地上。2015年4月,该熔炼厂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109.14吨、废渣425.95吨。后尤溪县相关部门对废渣进行处置,支出相关费用1595959元。被告人於某富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风险提示:
保护环境、爱护自然已成为人类在地球继续生存的必然选择,绿色与生命时时相伴,环保与健康息息相关。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判定规则,可判定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后的废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亦系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於某富等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予以严惩,彰显司法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没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田某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工矿企业)
被告人田某平系大田县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石灰的生产和销售,公司办理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在临时排污许可证失效未办理新的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石灰生产。2017年5月11日,该公司组织员工田某里、田某宽、田某绪、柯某哲等人清理石灰窑底渣料,由于作业前未开启鼓风机和检测窑内一氧化碳含量,未佩戴氧气呼吸面罩等安全防护设备,作业期间又关闭了引风机,致使窑内煤块燃烧产生一氧化碳后在窑内聚集且无法排出。导致窑内作业的田某里、田某宽、柯某哲三人晕倒在现场,前往施救的田某绪、田某穗又先后晕倒在窑内。田某里、田某宽、柯某哲、田某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石灰窑内一氧化碳超标导致人员中毒。田某平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在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失效情况下,擅自违法生产,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平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风险提示:
被告人田某平作为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职责,导致企业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多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郑某杰重大责任事故案(工程施工)
被告人郑某杰受尤溪县新阳镇文山村民委会雇佣操作挖掘机进行河道清理、水尾填土作业。2015年1月18日,郑某杰在无挖掘机操作证的情况下在文山村水尾施工地操作挖掘机。当日18时许,郑某杰在施工便道上调转挖掘机机身时,未确保挖掘机周边安全,致所操作的挖掘机机身碰撞到现场监工的被害人陈某某头部及胸腹部,导致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郑某杰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风险提示:
本案郑某杰无证、违规操作挖掘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从事生产、作业及现场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有安全意识,始终秉持安全责任重如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
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事故
廖某林交通肇事案(交通运输)
2018年8月24日14时许,廖某林驾驶闽DR2D6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泉南高速由清流往明溪方向行驶,行至泉南高速石壁前隧道,与蒋某军驾驶的闽G351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了4人死亡、3人轻伤和两车及路产损坏的严重后果。廖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客车发生事故致多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赔偿各方经济损失近370万元。
风险提示:
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客车驾驶员廖某林疲劳驾驶,驾车在隧道因犯困压线行驶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客车侧翻。疲劳驾驶会导致驾驶员判断力下降、反应迟钝和操作失误增加,进而增加事故发生率。驾驶人员应充分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
曾某志危险物品肇事案(危险物品)
2014年8月7日,尤溪县联合乡东边村小际双龙岩太保庙举行庙会活动,活动安排者为被告人曾某志和曾某林、曾某珠、曾某喜。2014年8月6日晚,被告人曾某志从蔡某仙处拿了一小袋黑火药放置在太保庙内准备次日庙会时用于燃放三口铳,并叫蔡某镜帮忙找燃放三口铳的人员。次日上午,被害人蔡某樟带着三口铳到太保庙后,被告人曾某志将黑火药给其。而后安排被害人郑某辉帮助被害人蔡某樟拿火药,被害人曾某在负责燃放鞭炮。7时许庙会举行,被害人蔡某樟在往三口铳装火药时三口铳发生爆炸,导致被害人蔡某樟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辉重伤二级、曾某在轻微伤。被告人曾某志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风险提示:
本案是被告人曾某志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使用烟火剂类爆炸危险品(黑火药)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广大农村庙会、祭祀等活动中应选择燃放合格的烟花爆竹,并按照说明燃放,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三明中院
编辑:悠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