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5 15:53:40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烟台市某区的一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被烟台中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然而当地区政府却并没有积极履行法定的补偿职责,反而坚持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指称一审法院“超限审查”。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则给出了堪称经典的裁判观点,给地方政府结结实实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本文,在明律师就依据“鲁法行谈”最新发布的裁判全文为大家做一番简析。
纵观本案一审裁判,被告区政府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两处明显违法。
其一,对非住宅房屋仅提供货币补偿,不支持房屋产权调换,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据此,山东省在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这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其地方性法规内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致。
故此,无论是住宅房屋还是用于生产经营、仓储物流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均有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而涉案项目的补偿方案却未能保障被征收人的这一法定选择权,据以作出的补偿决定在实体上存在严重违法。
其二,完整的分户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且在评估机构自认存在漏项的情况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仅收到评估结果报告,被告主张因原告已持有涉案项目的《初步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表》,故不需向原告送达完整的评估报告。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6、17条的规定,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和分户评估报告是完全不同的两份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依职权将分户评估报告转交给被征收人,才算完整履行了评估环节的法定义务。仅有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意味着评估环节尚未实际完成。
同时,评估机构在对原告提出复核评估的书面回复中承认其评估存在漏项,需进行补漏评估。然而在对漏项的评估结果未出炉前,区政府就已经作出了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可见该补偿决定是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
综上可知,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严重的实体违法,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重作”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现在我们来看山东高院裁判中的核心观点:
在遗漏补偿事实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xx区政府一方面强调涉案项目作为山东省以及烟台市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当地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却并未积极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反而执着于裁判规则等问题而坚持上诉,既不符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要求,也不利于该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利于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和救济,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化解,更不利于行政机关良好形象的树立和维护,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这一段裁判观点可谓酣畅淋漓、行云流水,连用4个“不利于”将地方政府“执着于上诉”不当做法的危害性予以了不留情面的揭露。
不过也许有人会问,难道政府作为被告就不能上诉、申请再审了?法院的上述裁判观点是否没有将政府与原告被征收人放在诉讼地位平等的角度上去对待呢?
在明律师觉得,上诉、申请再审皆是《行政诉讼法》赋予“民告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民能够行使,官自然也有权行使。但就征收补偿、强制拆除后行政赔偿等纠纷而言,“官”和“民”在责任义务上却有着重大的不同。
征收拆迁项目中及时给予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征收方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正所谓“先补偿,后搬迁”。
对于征收方而言,其掌握有法律赋予的公权力为强大支持,拥有着丰富的征拆实践经验和专属于自己的法律顾问团队,在征收拆迁活动中始终居于主动和资源优势地位,这也是其依法积极履职的必要保障。
反观被征收人一方,一辈子能赶上一次征收拆迁就已算是“幸运儿”,其手中有“权利”但没“权力”,没有足够的人手、丰富的经验,更可能根本不懂法也没钱请律师,在征拆全程都只能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政府说啥就是啥,让干啥就干啥是一种很普遍的状态。
故此,作为征收项目负责方的区县政府理应严格依法作为,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完整、全面得以落实,促使项目顺利推进。
在一审裁判事实、法律均十分明晰的情况下,坚持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闭着眼也要上诉,能拖一天算一天”的不负责任做法,是在用手握的优势资源与老百姓“博弈”,给老百姓获取公平的补偿制造障碍。
另一方面,有一户的补偿安置未尘埃落定,整个项目就可能因此受到巨大影响(除非征收方违法强制拆除,那就是错上加错),这种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对已经签约腾房的被征收人而言也是一种消耗和损害。
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宝贵的,理应优先留给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使用。
知法、守法、用法对政府而言是理所应当的,在“依法作为”这件事情上,我们理应对政府一方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不能苛责身为老百姓的被征收人。
无疑,在明律师要和广大被征收人一起,为山东高院所作出的这段精辟裁判论述点赞!
附:裁判全文(来源:鲁法行谈)
山东高院判例: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坚持上诉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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