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3:17:04来源:法律常识
小玥名校毕业,供职于某知名互联网公司从事人事管理,月薪4万是典型的都市女性精英。小玥的丈夫老钱也在互联网行业,IT技术出身,在公司负责项目管理。
两人结婚7年,有一个可爱的女儿。小玥城市家庭长大,从小精明能干,婚后把家里家外打理的井井有条,小家庭成了亲戚朋友们羡慕的典型。
然而就在两个月前,小玥和老钱离婚了。一切来得太过突然,让所有人都错愕不已。
办完离婚手续后当晚,小玥发了则朋友圈。
专家说:女人越独立,婚姻越幸福。
我说:呵呵!
对于小玥的感慨,我觉得我是读懂了其中滋味。在这些年里,我参与处理了超过30起婚姻诉讼,很多当事人,都是独立且优秀的职业女性。
女人越独立,婚姻越幸福。这是我听过最没道理的道理。而且不光是独立,包括“女性越包容婚姻越幸福”,“结婚对象越理想,婚姻越幸福”之类的论调,我逐渐都产生了深深的质疑。
正所谓凡事有度,过犹不及。
作为律师,在受理婚姻诉讼时,总有很强烈的无力感。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底线,对于婚姻的悲剧,往往无能为力。所以,结合这些年接触的离婚纠纷案例,我总结了3张“婚姻试纸”。
本文将通过“独立”“理想”“包容”三个试纸指标,为广大女性朋友提供几点应对婚姻问题的个人建议。然后针对婚姻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两大痛点进行法律解析,为大家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参考依据。
首先我们还是从小玥的故事说起。对于小玥来说,这场噩梦始于年初的一则流言:老钱出轨了。对方是曾在丈夫单位实习的小莉,两人在一起半年了。
一开始小玥都不愿相信,直到通过关系,拿到了丈夫私藏的银行卡流水。每月高达十几万的转账记录将小玥彻底从生活的美梦中轰醒。
半年来丈夫居然瞒着自己将他们共同的积蓄转了近70万给那个女人,愤怒的小玥找到老钱对质,一番大吵之后,曾经体贴的丈夫只是冰冷地递过来一张离婚协议,然后留了一句话:这些年家里大事小情都是你说了算,其实你从来没有考虑过我的感受。
看着丈夫的冷漠,小玥不甘心跑去找小莉,要求退还丈夫转走的70万块钱。结果被小莉一口拒绝说钱都是老钱赠予的,都花完了。但之后迫于压力,小莉私下表示愿意退10万给小玥。
小玥自然难以接受,旋即备齐证据上法院起诉。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一次性返还给小玥夫妻70万元。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老钱转走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钱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征得小玥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予小莉,侵犯了小玥的财产权。
其次,老钱基于与小莉的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的积蓄赠与小莉,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视为赠予无效。小莉取得钱款并非善意、有偿取得,所以法院支持了小玥的请求。
试纸解读:
小玥通过法律,成功从“小三”手里追回了丈夫转走的存款。然而,面对支离破碎的家庭,再怎么靠法律也无能为力。
经营好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的努力。而婚姻出现问题,往往双方都有原因。丈夫老钱的出轨,必须受到道德的批判。然而,小莉也有其自身问题。用我们的“试纸”来测,就是“太过独立”。
在家里小玥一言九鼎,大小事务很少顾及老钱的感受。在外面,小玥拿着高薪,是一名飒爽的职业精英。作为男人,老钱没有什么表现机会,缺少“被需要”的感觉。
女人要崇拜才快乐,男人要被崇拜才快乐——知名作家张爱玲
正如张爱玲的名言,太过独立的女性,往往会将男人越推越远。久而久之,双方的关系就会产生微妙的发酵,而这一切作为“大女主”的小玥却浑然不知。出轨是丈夫的错,但推开爱情的人,也许是她自己。
好的婚姻既不是单方依附,也不是彼此独立。而是相互依赖之中,保持恰到好处的距离
小林是学校的校花,大学毕业后不久,就嫁给了苦苦追求自己多年的男友小宇。小宇家境优越,结婚后就让小林当起了全职太太,男的帅气多金,女的温柔貌美,他们的婚姻像极了理想中的爱情。
结婚后第二年小林怀孕生了个儿子。然而,宝贝的到来把他们从理想的爱情一下拉回了现实。
学设计的小林非常感性,凌乱的育儿生活,让她非常苦闷。而另一方面,小宇逐渐失去了当初的激情,每天对小林不闻不问,回到家里除了睡觉就是游戏。
习惯被人宠着的小林自然难以接受,双方为此多次大吵,终于闹起了分居。之后不久,小宇在外有了新女友,小林终于忍无可忍,决意离婚。
双方很快做了财产分割,但孩子的抚养成了最大的问题。原因是小宇的父母,坚决要求抚养孙子。经调解无效,小林去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将抚养权判给了小林,而男方需要按协议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法院支持小林的抚养权诉求主要是基于两点,一是当时孩子未满两周岁尚在哺乳期。然后孩子从出生以后,大部分时间都和小林在一起生活。
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显然判给孩子母亲小林更为合理。而小宇作为孩子的父亲,有义务承担抚养费。
试纸解读: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主要是因为爱情的主题是理想和憧憬,而现实则是婚姻的主旋律。小林的婚姻悲剧非常典型地诠释了这个道理。
在现实中,漂亮女生的婚姻往往不如平凡女生的婚姻幸福。因为漂亮的女生面对众多的追求,容易滋养起内心的优越。而婚姻的现实,往往会瞬间击碎她们脆弱的公主心。
关于这一点,台湾女星贾静雯的经历就是最好的诠释。当年贾静雯在最红的时候,面对众多追求者,满怀憧憬地选择嫁入富豪之家。
结果婚后不久就开始闹矛盾,又是家暴又是出轨,折腾了好几年最后离婚还得支付巨款,才取得了女儿的抚养权。经历了这么大的挫折,就在人们以为贾静雯会一蹶不振的时候,没想到她痛定思痛,深刻反思了当初自己对于婚姻的天真,开始不断充实和成长。不久遇到了修杰楷,重新找回了真正属于自己的爱情。
所以,不能执着于自己对婚姻的理想,而是应该脚踏实地,努力打造理想的婚姻。
明秀和阿华从小青梅竹马,在一个镇上长大。明秀出落得亭亭玉立,是镇上有名的美女。面对众多追求者,明秀不为所动,一心恋着阿华。用她自己的话说,就喜欢阿华身上的痞气。
2009年两人结婚,之后一起搬到城里租了个铺子开修车行。没多久,他们就有了爱情的结晶。
然而,进城的阿华跟着一帮社会青年,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两人为此多次争吵,阿华没有丝毫悔意。
心灰意冷之下,明秀有意离婚,然而一想到孩子再加上长辈的劝说,她终于不得不委曲求全,忍下怨气。甚至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开始不再过问阿华赌博的事。
可曾想 ,明秀的忍让非但没有换来阿华的体谅,反而让他更加无所顾忌。光赌不说,还开始酗酒。有一天明秀稍微数落两句,他居然借着酒气就对明秀动手。
这次明秀决意离婚,但阿华酒醒后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请求原谅。明秀只好再次选择妥协。
在那之后,阿华有所收敛,但好景不长,他又开始赌博酗酒。两人再次爆发争吵,激动的阿华借着酒气一拳将明秀鼻梁骨打断,当晚明秀被送进了医院。
伤愈后,明秀起诉离婚。同时要求阿华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将双方唯一的住房判给了明秀,将修车行设备判给了阿华。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经过调解,法院部分支持了明秀的请求,判决阿华支付赔偿2万3千元。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会优先照顾无过错方以及抚养子女方。在此类案件里,过错方的判定条件,一般参照婚姻法第46条,其中第3项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属于过错方。所以法院将唯一住房判给了女方,正是体现了这一原则。
关于损害赔偿,阿华的家暴行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损害赔偿的情形。损害赔偿一般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在诉讼实践里,物质赔偿如误工费、医药费等界定比较容易,只要有相关证据,法院一般会予支持。但精神赔偿在取证和伤害界定上比较困难,所以法院酌情处理,并没有完全支持明秀的诉讼请求。
试纸解读:
好的婚姻关系,离不开相互包容。然而过度的“包容”,就会成为对方无视你的资本。对于阿华的赌博恶习,明秀选择了包容。阿华开始动手,明秀一开始也选择了妥协和迁就。
然而女方的宽容,并没有换来对方的珍惜。毫无制衡的善良和包容,不断助长着阿华的恶习,以至于最后大打出手,这说到底是人性的悲剧。
所以,包容也要看人,过分的纵容只会滋养人性的恶习。
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老子·道经·第三十章》
老子的这句话,放在本文中来理解,可以解读为对于女性而言,无论过于独立,还是过于理想主义,或是过度包容,都不符合婚姻之“道”。
不独立不行,太过独立也不行。没有理想不行,太理想主义也不行。不包容对方不行,太过包容也不行。
想处理好婚姻关系,需要将“独立”“理想”“包容”三者的程度关系处理好,就像测试PH试纸的酸碱度一样,让三者随时保持中性。
婚姻是门大学问,好的婚姻要靠智慧去经营。好的婚姻是女性最大的成功,而失败的婚姻里最受伤的往往也是女性。
接下来,我站在女性的角度,针对婚姻诉讼中最受关注的两个点“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进行法律解析,仅供各位参考。
(1)财产分割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一般遵从以下几个原则:
①有协议遵从协议。当事人有权力处置自己的财产,所以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②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平等对待。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少,或者地位较为弱势,而在分割上产生偏颇。
③公平原则。公平清算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同时适当照顾女方权益。对于家务劳动、照顾子女等无现实经济收益的家庭隐性付出,要做适当的考虑。
④照顾子女及无过错方原则。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一方被认定为婚姻中有过错,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时在财产分割时予以适当照顾。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对于个人财产如何界定,法律上还是遵从“有约从约”的原则。如果没有约定,婚姻法第18条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做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个人财产的界定,还有一个比较好的做法就是提前做财产公证。通过提前公证将模糊的财产界定规定清晰,可以有效的避免离婚时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上,法律对处于弱势的女性给予适当的照顾。就算婚姻过不下去,但生活还得继续。女性在面对婚姻困境时,务必提前做好规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还要补充一点,“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这类表述经常会成为夫妻财产协议的条件条款,这类约定往往会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2)子女抚养
①抚养权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抚养权的分配上,首先还是尊重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会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通常以母亲抚养为原则,除非母亲有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短、是否有稳定收入等条件,来优先考虑一方抚养。具体的可以参照上面的导图。
3、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将孩子的意愿作为参考。
4、如果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患有疾病无法抚养时,抚养权可以变更为另一方。
②抚养费
抚养费方面,首先还是尊重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通常根据以下几个要点,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处理。
1、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
2、数额:根据实际需要及父母双方负担能力,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3、方式:一般采取定期给付,如果有条件也可一次性支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期限:一般至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
5、增加:子女可根据情况,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总之,在子女抚养方面,法院首先还是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意见,如果协商不成的,会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
我有个表妹,刚刚25岁,从去年过完本命年开始,就天天被家里催婚,最后被催的急了和家里大吵一架,下班后也有家不愿回。
上周和几个表兄妹一起吃饭,喝了点酒后,她突然泪流满面。然后,吐出了憋在心里已久的委屈。
过去天天让好好学习不要谈恋爱。一毕业就催着结婚,可周围都找不到人恋爱。就算恋爱了,女孩子不作男的不喜欢,太作了男的也嫌烦。结婚了,女的不独立不行,太独立也不行。我怎么觉得,做女人这么难…
是啊,说了这么多。道理谁都懂,可做好的又有几个呢?
什么包容也好,独立也罢。女性做的再好,如果没有遇到对的人,也是枉然。
好的婚姻就是在对的时候遇到对的人。在这件事上,光靠自己成长还不够,关键还是要碰到愿意和你一起成长的那个对的人。
所以,在女孩子被催婚的话题上,我一贯主张:
结婚这事宁缺毋滥!
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
有些事情是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