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1:51:09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11月21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某最终获刑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案件经过:
着手案件后办案法官多次深入了解案情,获悉被害人刘某是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面临生活困难现状。事故发生后,刘某家里经济来源断了,其母亲生活、孩子上学都面临着困难。
若按照法院判决,被害人虽有胜诉判决,但执行困难,可能三、五年都无法拿到赔偿款。考虑到被告人陈某主观上并无恶意,若能及时积极的对原告给予赔偿,说明其有很好的悔罪表现。受害人家属精神上能得到较大宽慰,谅解被告人陈某的过失犯罪行为,法院也会在量刑上适当考虑。最终,经过民事部分调解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协议,被告人陈某由于及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清涧县人民法院考虑到陈某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较轻,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件圆满结束。
关于此案清涧县法院办案法官如是说:
对于不同的案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本案,调解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一方面,原告及时拿到了赔偿款,解决了其生活困难的现状。另一方面,被告由于及时赔偿获得了原告的谅解,判处较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调解结案也相对保持了双方当事人的和睦,避免了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难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适当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负担。并且通过调解,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达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调解方式结案,形式灵活、时间短、成本小,且当事人双方不伤和气,可以“化干戈为玉帛”,符合“以和为贵”的民族心理。调解方式结案更具灵活性,更富人性化,以判决方式相辅相承。尤其在案件压力日益增大,法官人数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程序过滤、分流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案方法。
来源:清涧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慧勤 责任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