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08:08:1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2执198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涂志乐
住址: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莲花寺村大元组
身份证号:3424231965****3273
立案时间:2020-05-12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陈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善友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6万元(之后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善友律师代理费1万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费2000元;三、被告涂志乐、安徽恒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陈诚应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涂志乐、安徽恒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诚追偿;四、驳回原告李善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40元,由原告李善友负担8400元,被告陈诚负担4840元,被告涂志乐、安徽恒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涂志乐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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