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10:45:04来源:法律常识
从无酒不成席、不醉不归,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醉驾入刑10年,彻底颠覆了长期形成的传统酒文化,酒后不开车正在成为社会普遍认同支持的文明意识和行为准则。
现实:“醉驾”已成为“罪王”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一律入刑”,除判处拘役和罚金的刑事处罚外,醉驾者还将面临吊销执业证、开除公职、纳入征信等诸多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第一款【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为拘役,是名副其实的轻罪,但在司法实务中基本不适用缓刑,也不予定罪免刑,几乎都是判处实刑。
坚决拥护宪法法律,反对酒后驾驶机动车,但从2019年起,“醉驾”已成为“罪王”,每年高达30余万人因本罪被判刑,这是极不正常的司法现象。
出罪: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明文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即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显然我国刑法采用二元制的处罚措施。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根据刑法原意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醉驾不可一律定罪处罚了之。
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罪门槛,减少犯罪发生率
“从减少犯罪发生率,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角度看,一味对醉酒驾车行为按照“低标准”进行事后查处,大规模定罪处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从立法上提高定罪门槛,可能是值得考虑的一种思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在全国两会提出《关于修改醉驾犯罪标准,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的议案》,呼吁对醉酒驾车“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判了之”。
反思:醉驾入刑不等于醉驾判实刑,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免刑
醉驾入刑,但是醉驾不是必须判实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依法不予定罪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