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14:20:30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越来越多当事人在诉讼中选择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活动,一方面可以提高己方胜诉把握,另一方面也能节约时间成本。但随着案件审理的推进,审理中出现当事人庭外和解、调解、撤诉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在此情况下,委托律师一方当事人便会认为其受托人并未尽到相应义务或未付出充足的劳动而拒付律师费。审判实践中,因拒付律师费而产生的诉讼也时有发生。
案例回放
崔某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该律所指派律师为其与田某定金合同纠纷案一、二审诉讼代理人,律师费按定金本金10万元以上部分的40%收取。协议签订后,律所指派王律师负责此案,王律师依约于法院立案后,崔某与田某庭外达成和解并撤诉。依照合同约定,崔某应支付律师费4万元却拒绝支付,因此律所起诉崔某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及相应利息。
一诉刚息,另诉又起。崔某十分不解,他认为代理律师未尽义务,案件的审结因其与田某自行达成和解而终结,且因本案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律师并未在签订合同时告知自己风险代理的相关规定,存在欺诈情形,故拒绝支付律师费。
法律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协议签订后,律所为崔某指派了律师、起草诉状,并在法院予以立案,使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双方约定,如崔某与田某达成庭外和解或撤诉视为原告已完成代理工作,履行了合同义务。现崔某未在规定期限支付律师代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崔某所述律所收费标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因其在诉讼中主张的购房定金为20万元,故本案诉讼标的为20万元,律所要求给付4万元律师费的收费结果并未违规,最终法院判决崔某给付律师费4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诉讼有胜败,但结案方式不能成为判断律师义务履行与否的标准,更不应以结案方式非判决形式而拒绝支付相应律师费用。
诉中求胜,人之常情,委托人应理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晰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并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依约履行义务,以免造成更多损失。尤其是在采用风险代理情形下,虽然能够保障委托人在败诉或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免受代理费损失,但在债权得以执行时,也应依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相应费用,其以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为收费依据,处理结果并不以结案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除非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费用支付条件变相限制了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而被认定风险代理条款无效,因此更应谨慎、理智选择。
同时,委托人还应注意,在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特定类型案件中,是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时,最高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