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有谅解书吗,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案例

时间:2022-10-01 14:17:09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工作之所以难,就在于区分法学概念,法学概念是高度概括化、抽象化的专业用语。生活现象纷繁复杂,如何将纷繁复杂的生活归纳、总结和判断,是法律工作者关注的焦点,笔者以“李某交通事故案”来分析两个法学概念“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案件事实:

1、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龚某于2021年6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通过简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项事实:(1)龚某伤势轻微;(2)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龚某发生事故后入院治疗,2021年7月3日龚某死亡。

3、龚某死亡后,李某及家属从交警部门得到消息,建议尽快与龚某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争取谅解,将来可以判处缓刑,否则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李某及家属遂找龚某家属协商,龚某家属态度强势,拒绝协商。

4、龚某死亡后,交警部门例行委托鉴定机构对龚某进行尸检,在尸检开始阶段,龚某家属拒绝协商,但在2021年8月底,龚某家属突然主动通过交警联系李某,说可以给李某一个机会,经过反复协商,李某为了争取缓刑,最终确定除保险外额外赔偿50万元,双方签订赔偿协议同时龚某女儿龚某某为李某出具谅解书。

5、2021年9月11日,交警通知李某取尸检报告,确认了以下事实:(1)龚某患有先天性主动脉瓣二叶畸形、狭窄(重度)伴关闭不全(轻度),即心脏瓣膜病;(2)龚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曾进行主动脉瓣置换术,尸体解剖检查见支架。

最终,尸检结论为:龚某系因心脏瓣膜病(先天性主动脉瓣二叶畸形、狭窄(重度)伴关闭不全)病情进展,导致心功能障碍而死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对其心脏瓣膜病病情进展起促进作用(辅助死因)。

6、交警部门告知李某,因尸检报告确定事故并非致死原因,经与公安内部、检察院、法治部门研究,得到一致性结论,李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7、李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龚某某要求撤销赔偿协议,返还50万元,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8、龚某某到交警大队要求对李某以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交警大队拒绝后,龚某某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检察院组织交警、龚某某、李某召开了听证会,现尚未得出结论。

二、法律分析。

1、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构成需要基于行为人对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内容和主体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事实了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民事法律行为造成了行为人较大损失。

本案中,李某与龚某某签订赔偿协议,同意在保险赔偿之外额外赔偿50万元的目的是争取缓刑,李某作出该意思表示的前提是李某通过交警和龚某家属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犯罪还不需要实际羁押的前提是获取龚某家属的谅解。需要注意的是,李某同意赔偿50万元的心理状态是坚信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而其实施法律行为的目的不是那一纸谅解书,而是基于自己构成犯罪后的缓刑效果。李某自己的行为和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是清晰的。

而经过尸检,确定李某不构成犯罪,这一结果是李某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想象不到的,如果结论就是不构成犯罪,那么李某50万元买“缓刑”的意图就是行为人在行为性质上认识错误,导致结果与行为人意思相悖,即重大误解。如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基于误解支付的50万元不予返还的话,对李某是不公平的。

2、因果关系。

尸检报告确认交通事故仅是病情进展的促进因素(辅助死因),那么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后果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有因有果就具备因果关系。如甲约乙聚会,乙在路上被撞死,甲的约会行为与乙的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刑法的因果关系不相同,刑法的因果关系具备一定主观性、复杂性特点,比如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形式。

(3)刑法理论中存在有争议的观点,即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后果真实发生,只要行为是死因之一,不论大小,就可以成立犯罪既遂。而过失犯罪中,需要过失行为是主要死因,才可以构成犯罪。这也符合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偶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的区分理论以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理论。

(4)本案中,主要死因系死者的心脏瓣膜病,而交通事故仅是促进病情发展的因素之一,同时通过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中可以看出,发生事故时死者伤势轻微。尸检报告中还存在“胸骨、肋骨多发骨折,伴骨折断端出血、心包前侧片状出血,系医院抢救时心肺复苏所致”的论断,故不能排除医疗措施促进死亡的可能性。综合以上因素,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适用法律正确。对此,笔者找到两份判例,意见与笔者一致。

①(2017)内062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死者先后被武某和吕某驾车碾压,经尸检,武某车辆是主要作用而吕某车辆是促进作用,最终吕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武某被判刑。

②(2015)阜刑终字第00397号刑事裁定书,死者先后被两车碾压,法院的意见是:二次事故碾压的行为,只是促进被害人死亡的因素,并不能阻止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故最终将前车司机判刑,而后车司机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对这个案件中法学概念的分析是一家之言,是非曲折有证据判断,表面现象和实质的法律关系之间,在关联的过程中存在折射,需要大量研究、总结,才能通过表面现象确定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而确定适用何种法学概念。

笔者仅以此案供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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