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5:45:06来源:法律常识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借款人融资成本降低,而出借人风险定价模型陷入困境……
撰文 | 木音
出品 | 消费金融频道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终于尘埃落定,运行多年的“两线三区”民间借贷利率被下调,由此而引发的借款人与现金贷机构之间的激烈博弈也慢慢上演。
8月20日,最高法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在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调整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以央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新的合法利率上限大幅降低了借款人融资成本。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最新一年期LPR报价3.85%为例, 按照3.85%的4倍计算为15.4%,15.4%作为司法保护上限,与过去的24%和36%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LPR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其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然后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官网数据显示,LPR报价近期处于持平水平,在为市场主体减负的金融支持基调下,今后LPR报价可能会下降。LPR下降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也会跟着下调。
在本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禁止高利放贷”的法律边界非常明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答记者问时提到,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除了对贷款年化利率合法上限作出限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对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四倍为限。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上述费用之和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政策的导向性来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实则倒逼金融借贷、民间借贷降低综合贷款息费,这会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保护借款人免受非法现金贷平台及高利贷的困扰。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金融借贷领域,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参照民间借贷的标准,即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所以众多现金贷机构对民间借贷合法利率上限的司法解释十分敏感。
在本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参照的利率标准是24%和36%的“两线三区”。24%为法律保护利率,36%为自然利率最高上限。法院对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保护,而超过36%的民间借贷既被认定无效。
例如,此前法院对中银消费金融合同约定的贷款动用费收取、滞纳费及利息棘手总计年利率超24%的情况不予支持。中银消费金融自愿调整为以年利率24%计收,要求逾期的借款人偿还逾期本金、利息、滞纳费。
知情人士透露,有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持牌机构银行、消金、小贷公司等所发放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持牌机构利率上限,具体得根据持牌机构对应监管具体细则要求。目前,一些持牌金融机构正在观望各地金融办是否有明确态度及要求。
对于废除“两线三区”利率标准的原因,最高法称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而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基准利率不复存在,故有必要根据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的改变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修改。
当前市场上有一部分现金贷产品已采用LPR定价模式。以微粒贷为例,微粒贷目前为用户提供的借款金额从500元到30万元不等,年化利率在0.02%-0.05%之间。某用户的微粒贷日利率为0.05%,对应的年利率为18.25%,该年利率是基于合同签署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4.4%%形成。
同时,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发放的贷款在法律认定上属于无效贷款。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不过,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不是越低越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利率保护上限过低可能会出现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众多现金贷机构陷入两难境地。相比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互金平台的客群更为下沉,风险高企,为了覆盖高风险,它们往往在风险定价时采取相对较高的利息。有互金机构透露,在24%至36%的利率标准下仅能勉强存活,如果贷款利率一刀切,利息低至无法对冲风险时,也就没有什么机构愿意去做下沉市场了。
法院调整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一定程度上源于高利贷、暴力催收导致的社会乱象。一些不合规的现金贷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对借款人采取诱导、欺诈等方式,没能充分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和个人隐私,于是舆论便把相对的高利率与高利贷画上等号。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意味着现有的信贷产品定价格局将被打破,借款人融资成本下降。同时,利率降低会导致现金贷机构的盈利空间被压缩,高利率覆盖高风险的玩法行不通之后,现金贷行业可能迎来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