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15:48:09来源:法律常识
家住陕西的王某某在北京从事外卖员的工作已经一年多了。2017年9月20日、在北市朝阳区高碑店路363公交车高碑店桥南车站处,郭某某驾驶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送外卖的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2017年11月6日,朝阳区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对于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是按照户口性质还是按照北京市的城镇标准赔偿的问题,因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某的家属提供了王某某在银行的业务回单,证明王某某事发前两年在北京市有收入及消费支出,因此法院判定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此项赔偿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当然也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被抚养人生活计入死亡赔偿金内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理解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在广义上指死者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由赔偿义务人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及对其生前应该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近亲属支付的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主张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
死亡赠偿金的给付对象为死者的近案属,而非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关于死亡赠偿金,在其含义中明确了该项赔偿是一种财产性损失,是对死者死亡而造成的其声明余岁内的收入损失,从而导致死者近亲属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死者的近亲属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虽然在交通事故中其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指向对象,仅仅作为间接受害人的身份出现,但是其作为赔偿权利人身份的确认,确实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其与死者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
2.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及赔偿方式
死亡赔偿金采用的是一次性计算赔偿金额,虽然赔偿义务人不一定能够一次性付清所有的死亡赔偿金,但是在法院判决时,会根据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次性计算出所需要赔付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使该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一次性赔偿完毕而即时消灭。
根据上述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赔偿年限结合死者死亡时的年龄具体确定。六十周岁以下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赔偿标准的确定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对于赔偿标准的选择根据二十九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这是赔偿标准基准地的一般选择规定。因此在诉讼之前,管辖法院的明确是需要关注的第一个问题。交通事故的管辖法院与其他侵权行为选择管辖法院的标准一样,一般以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为准,如果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那么在起诉之前可以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赔偿标准更高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在路标准基准地的选择中,还有一项特殊规定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年度人均收入高于受诉讼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关于此项规定可以参见案例中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此项规定。
4.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死亡黯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之后所取得的,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一般而言,应该根据死者近亲属的人数平均分配,但如果各赔偿权利人对于死亡赔偿金分配有异议,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应结合赔偿权利人的生活情况、与死者的亲疏关系,合理分配死亡赔偿金。
5.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如果造成多人死亡时计算死亡赔偿金可以不考虑死者的户籍、职业等问题,只要其中一人是城镇户口或者赔偿基准地标准比较高,那么其他死者也按照此标准获得赔偿。
在案例中,王某某虽然是农业户口,但是事故发生之前两年其一直在北京市生活、工作,收入来源于北京市,那么其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北京市的标准赔偿。又因其年龄在60周岁以下,赔偿年限按照 20 年计算。王某某未结婚,其父母尚在,因此在本起案件中,王某某的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向郭某某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