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20:04:15来源:法律常识
申请人:苏东波,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邢邑镇北俱佑村,身份证号:130682198807023178,电话:18032812390。
被申请人:王杰,男,199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太平办事处王太平村75号,身份证号: 371312199612186713。
被申请人:王君贤,男,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太平办事处王太平村,身份证号:371312198703116732。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书;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购车款424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0元;
3、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6月26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汽车转让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将车牌号为鲁Q53X7u的宝马530汽车(发动机号A313D890)以人民币42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保证车辆手续合法有效,否则退款退车。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将车款支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将车辆交付申请人。后申请人将该车转让给王龙卫,在王龙卫使用期间,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以该车辆合格证涉嫌伪造为由将车辆扣押,后经鉴定该车辆合格证为伪造。申请人将车款退还王龙卫并赔偿王龙卫损失50000元。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协议约定将手续不合法的车辆转让给申请人构成违约,按照协议约定应当将车辆转让款退还申请人,并赔偿申请人支付给王龙卫的损失。为此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发生争议提交贵委裁决的约定向贵委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决。
此致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