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规定,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2-10-02 17:11:11来源:法律常识

问:

法定带薪假期有哪些?

答:

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假节日有以下几条:

1.国家法定节假日。即春节、元旦、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我国法定节假日分为三种。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上述节日适逢公休假日时,顺延补假。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公休假日时,不补假。第三类是少数民族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这些假日统统都是带薪假日。

2.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及工资的连续休假,一般而言属于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职工连续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

3.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遵循这一原则,部分省市已相继修订并发布了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比如,修订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都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各地企业需留意当地相关政策的修订及其中的具体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4.陪产假。又名陪护假、护理假、看护假、男方照顾假等,指男人为护理生产配偶的特定带薪假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地方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且各地的陪产假天数也可能不同。比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男方可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5.婚假。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有薪婚假。最新有的地方规定了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比如修订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指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各地企业应留意当地相关规定。

6.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给予3天有薪丧假。

7.探亲假。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期一次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时间。按照目前规定,探亲假仅仅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享有。

8.计划生育手术假。

参考法规:

《劳动法》第45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1条。

操作提示:

1.企业管理要做到位,要安排好员工带薪假期。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更要仔细检查核实员工的各种带薪假期是否已全部休完,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员工企业的督促和安排。

2.如果员工自愿不休年假等,要由员工书面提出,并保留存档。

3.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原有的晚婚、晚育相关的奖励规定。遵循这一原则,各省市已相继修订并发布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企业需留意当地最新政策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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