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新民诉法2022

时间:2022-10-01 20:26:07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冯子雍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明确当事人异议权……速看新民诉法修改解读

1月21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施行。本次修法,主要涉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独任制审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方面内容。

修改后的新民诉法都有哪些修改内容、亮点条款?具体有哪些意义?日前,湖南省审判业务专家、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芳作出详细解读。

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

修改后的新民诉法确立来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增加条文后明确,在线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修改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为未来在线诉讼发展拓展制度空间。

同时完善了电子送达规则,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此次修改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优化送达方式,丰富送达渠道,提升电子送达有效性,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

公告送达时间也合理缩短。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时间为60日,此次修改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修改为30天,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修改后的新民诉法还缩短了简易程序最长审限。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长审限是6个月,修改后缩短为4个月。此外,此次修改后,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不再是延长审限的前提条件。

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据介绍,修改后的新民诉法建立了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制,此次修改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解除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严格绑定,推动独任制形式与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适应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多元的工作实际。

同时建立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修改前《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民事案件统一规定适用合议制审理,此次修改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案件,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独任制,在合理控制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推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所有案件“平均用力”,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此外,还加强了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新民诉法在独任制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违反独任制适用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中关于应当适用合议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律适用疑难等情形,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以及当事人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此次修改将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新增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模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利益处分权,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

同时简化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方式,增加条文后,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基础上,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方式上可以简化,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将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相区分,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审限为二个月,同时规定可有条件地延长一个月。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效率,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民诉法增加条文后,在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上,首次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应当转换审理程序,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加强对程序适用的制约监督。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修改条文后,新民诉法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原来的仅限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妇联等)参与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进一步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丰富人民群众解纷渠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在司法确认管辖方面,根据调解主体和调解类型的不同,明确了三种情形下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既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便于审查和执行,又有效防控虚假调解和虚假确认的风险。

在调整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起算的时间点方面,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此次修改将原规定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将分期履行情形下的执行申请期限起算时间点和《民法典》关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统一,一定程度增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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