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无罪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时间:2022-10-02 03:01:04来源:法律常识

沈海平

  

无罪推定应成为刑事诉讼的逻辑起点

  最近,偶然读到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王翠杰检察官发表于《法律读库》公号上的一篇文章《〈正义之裁〉:日本刑事司法教科书式影片》。

  影片讲述的是,日本东京,一个忙碌的早晨,从早高峰地铁下来的金子彻平因涉嫌性骚扰15岁女学生,进入诉讼。尽管被告人矢口否认,拒不认罪,但是警官没有耐心听取他的辩解,也没作细致的取证工作,而是急于诱导其认罪。值班律师也劝他走司法前处理程序,认罪、接受罚款是明智之举;如果走审判程序,依99%的定罪率,不要指望能够脱罪,而且处罚会更重。然而被告人坚持不认罪,结果一如所料,经过起诉、审判,法官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但是此后经过被告人不间断的申诉,5年后原判被推翻,被告人得以昭雪。

  日本是中国的近邻。从历史上看,中国的近代化(包括法制的近代化)不少都是以日为师。但是,通过这部电影,我们发现,日本的司法模式也存在不少问题。

  从电影故事的介绍看,日本的司法也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侦查,并且有着浓厚的有罪推定思维,只要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后续的程序基本上按照有罪的方向走,嫌疑人要想洗清自己的罪名非常困难。这套司法程序看起来很精密,环环相扣,但是运转起来后却可能不受人力控制:被害人的控告、舆论关注给侦查机关施加了一种无形的压力,急于破案是侦查人员的普遍心理;侦查人员基于一些有罪证据加合理怀疑即锁定犯罪嫌疑人;嫌疑人虽然提出无罪辩解,但在侦查人员眼里却被视为狡辩和抵赖;检察官面对在案的有罪证据,纵使有所怀疑,基于专业的、人情的因素,也不敢轻易驳回侦查结论,因为驳回的成本、风险都很高,因此依侦查结论起诉是倾向性操作;法官在审判程序中也基本持有与检察官同样的心理,因此有罪判决是大概率事件;现代司法制度虽然普遍设有认罪协商程序,给了被告人似乎是“自愿”的认罪空间,但是被告人慑于后续不确定的、可能更加不利的诉讼后果,违心地选择认罪。

  要打破以上司法运作的怪圈,需要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将其作为诉讼的逻辑起点:定罪是从无罪到有罪的过程,除非有坚实的证据支撑,被告人都是无罪的(并非假定无罪)。这样做当然很难,但应成为刑事司法努力的方向。

  近年来,中国在倡导并努力推进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从早期的当事人主义取向的改革,到现今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都在于提升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增强诉讼对抗性,提高审判实质化程度。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上承侦查下启审判,发挥着极其关键的角色作用,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提倡的“主导责任”。检察官要贯彻履行好主导责任,笔者以为需要克服一种角色(控方)、一种思维(追求定罪)的片面自我认知,而要树立两种角色(审前法官、审中检察官)、两种思维(惩罚有罪、保护无辜)的自我意识,学会在两种角色、思维之间自如切换。检察官尤其要强化审前的角色作用和责任承担,以一个客观的、中立无偏的审前法官的角色,以无罪推定的思维,严格审查、监督、检验侦查所获取的事实和证据,以完整、严密的有罪证据链来否定无罪推定,从而为后续审判程序的犯罪指控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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