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4:18:09来源:法律常识
第一个案例:郭某强奸于某的妻子,于妻反抗,郭某为了制服于妻,将于妻打成重伤,进而奸淫。郭某的伤害行为是为了强奸,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
第二个案例:郭某在强奸于某妻子时,于妻强烈的反抗咬断了郭某的手指,郭某李俊基愤怒,将于妻打成重伤,郭某的致人重伤行为不是为了强奸妇女,而是为了泄愤报复,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因此,郭某不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而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的既遂,两罪并罚。
理论分析:按照“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第一个案例,郭某是带着强奸罪的故意或目的,而实施的重伤行为,它依然在基本犯强奸罪的雨伞覆盖下,还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所以应该定一罪;第二个案例,郭某是带着“伤害”的故意和带着“泄愤”目的而实施的另外的、暂新的暴力行为,它已经冲到了新的“致人重伤”雨伞下了,这已经是两个行为了,所以应该定两罪。
结论:后续暴力行为唯有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其制造的加重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
做温暖的刑事法律人团队牵头人王志强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