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7:19:07来源:法律常识
当事人欧阳xx,乘坐周xx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浦东新区某路段因发现车门未完全关闭,遂将机动车横跨非机动车道停于道路网格状线内,并吩咐当事人欧阳xx关闭车门,适遇胡xx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与车门发生碰撞,导致胡xx死亡。事故后交警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周xx承担同等责任,欧阳xx承担同等责任,胡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此次事故,胡xx家属将周xx、欧阳xx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0余万元,要求我方当事人欧阳xx按照责任承担40余万元。
此案较大的争议是我方当事人欧阳xx承担的责任部分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我作为欧阳xx的代理人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承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机动车具有关联性。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违停,吩咐答辩人开车门导致事故,显然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机动车有关,事故车辆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对象为被保险车辆,保险标的为不特定第三者的损失,投保人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目的在于为投保人承担交通事故中不特定第三者的损失。而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侵权归责而承担第三者损失的并非一定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如果保险人能够据此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则将使该险种的设定目的落空,故除可予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之外,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且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系一个整体,一辆机动车只能单独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故相关事故责任应当由肇事车辆的直接控制人即驾驶人对受害人承担,故保险公司作为案涉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应对因案涉车辆导致胡金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观点有(2015)沪02民终第3010号、(2020)沪01民终1151号、(2019)沪0115民初75133号可供参考)
最终,本案法院采信了本人的代理意见,判决我的当事人欧阳xx承担2000多元的赔偿责任。后我也建议当事人给予一定原告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毕竟对方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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