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1:11:10来源:法律常识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造型,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如下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一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是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是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是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 的;六是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是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八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九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根据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 ”“数额 特别巨大 ”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下,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下,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 《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其他严重情节 ”,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述行为,数量达到前述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诈骗罪(未遂 )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来源:法务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