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取保候审时间到了怎么办,检察官见嫌疑犯

时间:2022-10-02 12:00:1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一起成品油走私案,犯罪嫌疑人在办理取保候审时一个不经意的表情,让检察官察觉到了异样。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案件变得扑朔迷离,案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5月23日,在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业务交流会上,检察官讲述了办案经过: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破解谜团,同时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强证据,顺藤摸瓜,挖出幕后老板,起底了一条海上成品油走私链。今年3月16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无一人上诉。

一起看似普通的走私案

2020年5月,舟山海警局海警在东福山附近海域执勤时发现了一艘运油船。海警登船检查发现,船舱运载大量成品油,但该船负责人陈某却无法提供载运油品的合法手续。执法人员遂扣押该船并随船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钱某等5人。

随后,舟山海警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传唤犯罪嫌疑人陈某、钱某到案接受调查。据陈某供述,2020年5月初,同乡李某介绍他到“源泰油xx”船上帮忙,负责管理船上事务。据随后到案的苏某供述,他是船老板,从李某处租下“源泰油xx”船用来走私油。

“运价150元每吨,我们的船可以装400吨,一趟运费就能赚6万元左右。”苏某到案后交代,虽然知道走私成品油是违法的,但在巨额利润面前,他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苏某通过“黄牛”承接了出海过驳成品油业务。接到指令后,陈某、钱某等5人驾驶“源泰油xx”船从小干岛大桥海域出发,经过近10小时的航行,到达指定海域,用一元纸币作为暗号与一不明外籍“母船”接头,加载柴油391吨后返航回到内海。2020年5月19日傍晚,船行至东福山海域便被海警查获。

顺藤摸瓜揪出幕后老板

2021年5月12日,该案移送至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苏某、陈某、钱某到检察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案情也不复杂,本以为这就是一起简单的走私案件。”但是3名犯罪嫌疑人在办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苏某与陈某、钱某并没有打招呼,神情间透露出陌生。“老板与雇员之间理应熟识,见面打招呼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了异样。

通过仔细审查全案卷宗,检察官发现了新的疑点:陈某对船老板是谁的问题前后供述不一,在第一次的讯问中称船老板是李某,但在后来的讯问中却改口称船老板是苏某,船上的船员也曾交代过老板姓李。

是不是幕后老板另有其人?办案检察官决定进一步提审陈某,向其核实船老板信息。陈某供述,李某告诉他船老板姓苏,但案发前陈某并不认识苏某,结算工资等事宜也都是李某全程与其对接。

检察官随即又对苏某展开讯问,经过充分分析利弊,苏某很快承认是李某让他顶包的。同时,苏某还提供了一条关键信息:和李某在一起的还有一个姓贺的老板,贺某之前因为走私出事了,不能出面做生意,所以船是由李某租的。

这让检察官联想到之前办理的一起走私成品油案的主犯贺某。贺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1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2020年5月案发时,贺某正处在取保候审期间。承办检察官遂调取了贺某的照片让苏某辨认。经辨认,苏某所说的贺老板正是贺某。至此,真正的幕后老板呼之欲出。

李某被指证后也承认了走私行为,但对走私次数、所起作用等避重就轻,贺某则直接否认参与此事。不认罪就让证据说话!为深挖关联犯罪,承办检察官找到船东证实了租船的是李、贺二人,并调取了走私团伙间的银行转账记录和通话清单,通过筛查上万条信息,取得租船期间贺某、李某与船东频繁联系的证据。检察官还进一步引导海警补充侦查,搜查出了走私团伙的出货单及船舶航行轨迹图,据此分析出了船舶被租用期间的走私次数。

2021年7月,检察机关向舟山海警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该局补充移送起诉贺某、李某,并监督该局对有关船员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对苏某以涉嫌包庇罪立案。

成品油走私链被起底

案件真相终于水落石出。2020年4月,贺某、李某合谋偷运柴油入境并销售牟利。在走私过程中,该团伙周密布局、分工明确:贺某负责出资、联系货源、组织船员、销售走私油;李某参股,负责出面租船;陈某担任船上管事,钱某等人担任船长、水手等负责出海运输具体工作。该团伙于2020年5月7日至17日,先后5次从境外海域偷运柴油1845吨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合计368万余元。

为了逃避打击,走私团伙从内到外、自下而上设置了层层“安全阀”。在近海,走私团伙使用非实名的手机联络,一对一专用,一旦暴露就销毁;到了远海,他们采用船上的电台联络,联络时用暗语、隐语,很难被发现和破解;在公海与“母船”接头过驳走私油时,他们用一元纸币的尾号作为接头暗号,确保和上家对接安全。而贺某、李某一直躲在幕后,通过电话遥控整个走私过程。

在船舶被海警查获后,李某电话联系到昔日好友苏某前来顶包,并承诺事成后给其10万元报酬。苏某与李某签订虚假船舶转租合同,并按照贺某教的话术,到舟山海警局作虚假供述,帮助李某、贺某逃避法律责任。

经舟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16日,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61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被监督立案的两名被告人目前已被提起公诉。

“成品油走私不仅扰乱国内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这些走私油来历不明,很难保证油品质量,会给老百姓的用油安全造成很大隐患。”舟山市检察院检察长糜方强介绍,针对近年来海上走私犯罪多发、高发的现状,今年2月,该院联合海警、海事、法院等部门建立了海上安全执法司法联席会议机制,畅通各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执法司法协作等工作,变各自为战为协同作战,形成打击走私犯罪的整体合力,实现对涉海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范跃红 陈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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