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0:47:07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优良家风内容,有观点认为这只是一个宣示性条款,适用并不强。其实这种观点是有一定片面性的。
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婚姻家庭案件的办理在各个方面都受着优良家风内容的影响。原因无他,优良家风正成为婚姻家庭案件办理的基本价值标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婚姻家庭案件的结果均应符合优良家风的价值指向。这对我们日常工作中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价值标准。
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家庭文化,树立正确的家庭价值观,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历史使命
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中国民法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每一个法律人,在这个中国民法典时代,都需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把民法典推广好、适用好,为中国民法典时代的启动提供属于自己的支持。
民法典是对建国以来民法成果的总结。婚姻家庭编是对建国以来婚姻家庭法的全面总结。法律不能取代道德的作用,但法律可以为道德提供保障,提供支持!通过法律引领婚姻家庭道德建设,树立属于中国社会独有的优良家风!
二、优良家风价值在个案中指导意义,让案件焦点从利益的争夺转移到利益的人性化。
诉讼是法律制度下,最为激烈的利益争夺方式。在诉讼中利益成为了双方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婚姻家庭案件中,往往也呈现出类似的情况。
不过,婚姻家庭案件有其独有的特殊性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虽然也有利益的平衡,但更关注亲情、保障和伦理等价值。婚姻家庭案件并不能简单适用等价交换,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利益调整要符合优良家风的价值取向。
三、利益分配符合忠诚、尊重、关爱等基本价值,引导家庭发挥养老育幼的基本功能。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利益分配,需要考虑到忠诚、尊重和关爱的基本价值。对于不忠诚、不平等和不文明的行为,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要通过法律予以否定。当今社会发展较快,夫妻彼此不忠诚、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于我们的社会当中。对于这种行为,应在法律上进行必要纠正。
需要看到的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配置有时可能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出现偏差。比如某些权利义务分配,在个别主体上超出了其承受能力。此时,仍然要在坚持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况,寻找对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法律义务,对于年老或年幼的家庭成员来说具备特殊意义。绝不允许,以各种借口来推脱对年老或年幼相关法律义务的承担。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并不单独体现公平原则,还需要考虑家庭关系的伦理性。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并非是考虑未来的养老需要,而出自对子女爱护的自然本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只是回报养育之恩,更是一种伦理的需要。家庭成员间关系的调整,不能只有利益,还要有亲情。所以优良家风的指引,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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