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2:09:09来源:法律常识
原创 劳动法组 致中法研会
人员提交离职申请并获公司同意,但在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可以获得工伤认定吗?
这里是致中劳动法组的工伤认定系列第06期本期将给大家带来一个由真实案例改编而来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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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辉与江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日后被派至申诚公司工作。当日,中辉参加了申诚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午饭时,中辉觉得培训中所接触的工作内容与自己的预期相去甚远,因而决定向申诚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申诚公司也同意了中辉的辞职申请,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中辉遂离开了公司。然而不幸的是,在回家途中,中辉遭一辆违规行驶的货车撞击并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不治死亡。交警事后认定中辉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数月后,中辉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中辉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江诚公司、申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江诚公司、申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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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离职回家路上遭车祸算不算工伤?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已向公司申请辞职并获得公司同意的员工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其核心问题在于离职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此时是否已经解除。接下来,致中将对此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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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项规定的核心要件有二:员工是在上下班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中该员工不负主要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该条能否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前者,公司方认为中辉立即办理好了离职手续,自然就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其离开公司回家就不能算“下班”。因此,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围绕着“员工离职后劳动关系是否立即解除”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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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提交离职申请到劳动关系解除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从离职程序到劳动关系解除的明确时点或条件,相关事宜主要交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行协商安排。但是按照人事习惯而言,员工需要在正式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则需要履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进行保险结算、完成考核统计并付清工资,以及转移保险关系等义务。按照《民法典》对合同解除的理解,双方达成解除合意,合同即告解除。然而,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障法律属于社会法,其立法目的均是保护弱势群体。在员工离职的情形中,如果认为办理完离职手续劳动关系即已结束,那么从办理离职手续到保险关系离开公司这段时间内,劳动者将处于一种不安定的法律状态,十分不利于对其权益的保护。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并进行了工作交接等离职的动作,不代表劳动关系当即解除。事实上,工作内容交接也是员工劳动内容的一部分,公司需要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其义务,劳动关系才告解除,否则应当认为员工与公司之间至少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都认为中辉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中辉离开公司回家属于“下班”,并支持了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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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对于劳动者而言,自然是确保其正当权益的一大利好;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无论是入职已久的老员工,还是初来乍到的新人,甚至是本案这样刚上一天班的员工,在他们的离职过程中,一定要尽快履行掉自己所负担的义务,确保劳动关系顺利地、完全地解除了。
法律武库 ●●
《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