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15:51:0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363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肖海龙
性别:男
年龄:49
住址:安庆市潜山县槎水镇万全村新立组3号
身份证号:342824********4838
立案时间:2019-06-04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肖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截至2017年11月18日卡号为403393000626288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51227.32元、利息19711.68元,合计270939元[之后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6元,由被告肖海龙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未经该法院授权,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