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事故审理规定,交通事故货物损失应否有保险公司赔偿

时间:2022-10-02 19:42:12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张建芳)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有大额财产损失,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确定损失是后续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失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呢?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使车上海鲜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车上海鲜损失未及时经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75496元,被告邱某赔偿损失3500元。

2021年8月,林某驾驶重型货车将一车载有8400斤的螃蟹从浙江省舟山市运至福建省宁德市出售,在G15沈海高速上与邱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林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侧翻,造成螃蟹洒落路面引发大部分死亡。林某担心天气炎热螃蟹腐烂变质,遂未经邱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定损,托人将剩余的螃蟹转运至福建省福鼎市某市场低价批发出售,售得13804元。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因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过错无责任。

林某向邱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林某未经定损即清理车上货物,无法确定货物实际损失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2021年12月,林某将邱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为证明车祸造成的损失,林某还提供了事故现场的视频及照片、进货清单票据、批发清单等证据,并申请该批海鲜卖家、搬运工、批发商等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车上货物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货物价值及货物残值处理价格,故对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予以认定。货物损失及残值处理价格共计175496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关于原告林某主张的运费损失,因该损失系间接损失,根据被告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运费损失3500元由被告邱某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虽然原告车上货物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货物价值及货物残值处理价格,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予以认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除向交警部门报案外,若存在较为重大的财物损失,还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定损,以免造成后续理赔障碍。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定损的,应当保留诸如进货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货物价值,避免在后续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另外,间接损失系保险合同约定的常见免责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停运损失等内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认真查看条款约定,对不理解的内容可以要求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说明。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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