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21:13:07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酒桌文化”历史悠久,延传至今。不可否认,“酒桌文化”是一种礼仪,但因共同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案件屡屡发生,受害人或其家属往往会要求“共同饮酒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共同饮酒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2020年8月30日下午,康某与薛某、王某、刘某约好聚餐。薛某开车载康某、王某、刘某至烧烤店吃饭喝酒。酒足饭饱后,薛某开车送三人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前方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徐某受伤。
经检测,事发时薛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6.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承担责任。
徐某为治疗伤情支出大额医疗费用且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徐某将薛某等四人诉至长清法院,要求四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薛某认为其酒后开车时,其他三人未劝阻,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他三人则认为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涉案事故由薛某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故对于徐某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因事故发生在薛某、王某、康某、刘某共同饮酒后,且事发时王某、康某、刘某均在车内,三人作为“共同饮酒者”,对于薛某酒后驾驶行为未履行必要的提醒、制止等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认定由王某、康某、刘某对徐某的损失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薛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交强险范围外,薛某赔偿徐某10万余元,康某等三人各自赔偿1.4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聚餐系朋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聚餐及饮酒本身是符合人情交往的正常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但必须注意的是,饮酒本身虽不违法,但饮酒的特殊性会使饮酒者神智和控制力下降,饮酒者在从事驾驶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时,不安全系数明显增加,会使社会大众、公共秩序处于危险状态。因此,共饮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注意义务,相互负有阻止损害发生的义务。
本案中,康某等人明知薛某饮酒后驾驶但未进行有效劝阻,并乘坐该车辆回家,该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康某等人应对徐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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