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收入证明贷款逾期不还,抵押房产借钱看似可信,逾期未还该如何追讨本息还款

时间:2022-11-15 10:23:32来源:法律常识

有房子的人在借款时候,一般是会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对方,这样进行借款的话,成功率比较高。在借款时对未来预计收入是乐观态度,但是,有些人却出现无法偿还情况,房子抵押给民间借贷还不上怎么办?


案情回放

邱某与方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12月份,方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决定向邱某借款。邱某出于帮忙之心,于2020年12月18日与方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后于12月25日、26日、27日向方某的银行账户分三笔汇入借款本金共计6万元。其中《款合同》约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以及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同时约定邱某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由方某承担。方某为证邱某债权的实现,同意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房屋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到期后,方某未曾向邱某归还过任何一笔借款金及利息,经邱某多次催告,方某仍拒绝归还。邱某为实现自身债权,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了相应的律师费用。随后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要点

被告方某(借款人、乙方)与委托人(出借人、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陆万元整;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3个月。为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借款人自愿将自有的房屋抵押给出借人,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同日,被告方某(抵押人、甲方)与委托人(抵押权人。乙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该抵押合同主要约定,方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其向委托人借款6万元的抵押物,抵押的范围为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2020年12月22日,双方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该登记证明的记载事项是,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邱某,义务人方某;本次抵押为第2顺位抵押,第1顺位抵押权人为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52万元。为追索债权,委托人委托了律所进行诉讼,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办案思路

一、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成立和生效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支付凭证。借据以及银行付款凭证等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借款合同成立。故被告方某与委托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委托人转账金额是6万元,故借款本金认定为6万元;被告方某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

二、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率为1.28%。虽然该1.28%没有写明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但是根据其后每月支付利息 768元,可以折算为月利率1.28%,该利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7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即律师费的问题。委托人主张被告方某应承担其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因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但委托人未提交律师费的支付凭证,故律师费或酌情认定。

四、被告方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该抵押为第2顺位抵押,第1顺位抵押权为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故委托人的抵押权的受偿顺位在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之后。委托人对被告方某所有的不动产房屋在款项范围内、在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之后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27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邱某支付律师费;原告邱某对被告方某所有的房屋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等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在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之后优先受偿。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