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1:14:3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王某甲因欠张某的货款200万元,被法院判决归还。王某甲迟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甲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名下价值160万元的房屋以70万元卖给其弟弟王某甲,并完成房屋过户登记。
张某认为王某甲在负债执行期间,以70万元的价格房屋转让给其王某乙,属于明显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其名下资产,构成恶意逃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上述交易行为,并要求将已转让的房屋变更重新登记回王某甲名下。
[评议]
债权人撤销权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那么王某甲与王某乙签订房屋买卖行为应否被撤销呢?这显然要看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的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也就是说其名下拥有的财产大幅减少。
再次,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人。所谓有害债权,也就是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半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清偿。若债务人应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是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行为的。
另外,受让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时,要求以受让人知道为要件,否则债权人不可主张撤销权。
结合本纠纷,王某甲在负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价值160万元的房屋以70万元明显的低价卖给其弟弟王某乙,王某甲与王某乙系亲兄弟的关系,对于王某甲负有债务应该是明知的,且王某甲卖方后也无其他财产履行欠款,该转让行为对张某的债权造成损害,张某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并恢复登记的诉请,理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