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0:09:1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山东法院坚持突出打击重点,聚焦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六类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案件的主要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同时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本次公布的案例有以补缴“养老保险”、办理“事业单位保险”为名诈骗老年人的案件,也有以“领取免费礼品”“参观项目”为诱饵诈骗老年人投资款的案件,还有假冒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能源公司工作人员“虚构优惠政策”诈骗老年人的案件,涉案罪犯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骗老坑老害老犯罪从严打击的鲜明立场。具体案例中,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较为典型,对增强老年人防骗、识骗能力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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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以“补缴养老保险”为名诈骗老年人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能代为补缴养老保险,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签订协议或口头约定的方式,诈骗3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妻子向部分被害人退还了部分诈骗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代办养老保险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以“代办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为名诈骗老年人的犯罪,系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点。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不了解社保政策、希望办理养老保险的心理,谎称可以为老年人代办保险,以此诈骗老年人的财物,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依法从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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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以办理“事业单位社保”名义诈骗老年人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路某某编造“熟识领导秘书”“有亲戚在省直机关上班”等谎言,以办理社保、合伙买地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款项86万余元。其中,路某某以可以通过关系弄到事业单位社保名额、可以帮助办理事业单位社保的名义,骗取多名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起以办理“事业单位社保”为由骗取老年人的典型案例,被害人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企事业单位社保的条件,轻信犯罪分子可以 “找关系”“走后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的谎言,导致自己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的老年朋友,办理社保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社区咨询政策,依法依规办理。切记不要企图通过找关系、走后门的违法手段办理,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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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假冒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诈骗老年人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齐某某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雇佣员工上岗协议并被派遣至某金融机构担任保安,2020年2月被金融机构退回并与保安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27日间,齐某某利用在金融机构担任保安的身份、被辞退后冒用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以购买高利息银行理财产品、高回报保险产品为由,以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诈骗1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诈骗钱财部分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退赔情况及认罪认罚的情节,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并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没有为客户办理银行业务的职责,其利用担任保安的便利或者假冒银行工作人员身份,骗取前来办理业务储户的信任,以购买高息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的名义实施诈骗,虽然其有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情节,但鉴于其多次实施诈骗、诈骗老年人,依法应从严从重处罚。人民法院提醒老年人,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一定要到业务窗口办理,不能轻信他人所谓购买高回报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的宣传,切记不要将款项转给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业务办理完成后一定要索取金融机构正规的办理凭证,以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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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以“领取免费礼品”“参观项目”为诱饵诈骗老年人投资款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6月、8月间,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段某某、廖某某先后成立商贸公司,在公司没有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先由宣传人员散发宣传页,以到公司免费领面条或者礼品吸引客户到公司参观;或者带领客户前去外地参观与公司毫无关系的项目工程,让客户认为公司有实体、有实力。在骗取客户信任后,由业务员按照“话术”给顾客介绍字画,劝说顾客签订合同、购买字画,许诺三个月后公司会按原价回收并根据尺寸大小支付3分至9分不等的利息,利用新客户投资的钱款返还老客户的本息,不断吸收骗取客户钱款。自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共诈骗资金14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廖某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量刑情节,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廖某某、段某某十二年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四十万至五十万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目的,以商品回购的方式”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犯罪分子采用的免费领取面条、领取免费礼品、免费旅游、参观项目亦是惯用的犯罪手段。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贪便宜的心理,诱骗老年人参加其精心设计的圈套,用精心设计的话术给老年人洗脑,骗取老年人投资款。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一贯坚持从严打击的原则,同时也要提醒广大老年朋友一定要远离各类打着免费旗号的宣传,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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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能源公司工作人员“虚构优惠政策”诈骗老年人案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系某清洁能源公司网格长,2021年2月至10月间,张某某先后通过伪造公司优惠政策文件、虚构预存燃气费享受优惠政策,伪造工程协议、虚构承揽工程,合伙经营等名义实施诈骗多起,共计骗取钱款人民币69.98万余元,案发前归还9万余元。其中,骗取浴室经营者、辖区八个村包括老年人在内的80多名村民预存的燃气费,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本案事实和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其他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被告人张某某系能源公司网格员,本应勤勉履职,但其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公司文件,虚构优惠政策,骗取众多村民预存燃气费,且因多次诈骗老年人被依法从严惩处。该案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进一步提高防骗意识外,也要提醒相关能源公司要加强对员工尤其是重点岗位员工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要加强与服务客户的沟通互动,加强政策宣传,尤其是老年客户的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 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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