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3:21: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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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诈骗案成滥用职权罪 无罪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
尽管已经离开看守所两年多,回忆起当年的案件细节,刘延波突然变得口吃,他来回念叨,“这案子一看就知道谁是正义的,太明白也太简单了。”
这名昔日的河北省邯郸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中队长,在侦办一宗诈骗案后,命运陡转:嫌犯被异地政法部门释放,作为办案人的他和另一名刑警孙盟盟反而失去了自由,分别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罪,以及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
从2013年到2018年,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两次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在被关押两年零五个月年后,两名刑警被取保候审。直至2018年10月19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刘延波无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
2019年1月7日,已是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分局南堡刑警队一名普通民警的刘延波,向赔偿义务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的请求。
侦办诈骗案反成被告人
事情源起于2008年的一桩诈骗案。据邯郸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30日的起诉书显示,2008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邯郸的一名赵姓商人,二人向其谎称能运作购买海南海钢集团全部贫矿石项目,赵姓商人被诱骗同意投资该项目。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取的一份起诉书认定,杜某某、孙某某陆续向赵姓商人索要了526万元。在新成立的公司开始运作后,赵姓商人听说项目与原先的计划相差甚远,2011年9月3日,向邯郸县公安局报案,称二人涉嫌诈骗。2013年3月16日,邯郸县公安局对孙某某执行逮捕。几经辗转,另案处理的杜某某同样被羁押于看守所。(详见中国青年报2016年6月27日8版《邯郸两刑警侦办诈骗案反成被告人》)
然而,2013年11月10日,河北省委政法委向邯郸市委政法委、张家口市委政法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下达了一封协调、督办通知,称经河北省公安厅指定,杜某某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区分局管辖;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孙某某案由宣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
通知要求,前述单位要协调、督导有关政法部门于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留给各方的协调时间只有两天。
此后,据了解内情的河北政法系统人士及参与案件移交的民警说法,11月12日,宣化公安在邯郸把杜某某放了,办了取保候审手续;孙某某则在次日被释放,《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载明释放原因是“取保候审”。
案件移交到宣化区之后,孙某某、杜某某先后彻底摆脱了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孙某某案,2014年4月15日,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邯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杜某某案则在当年5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决定撤销案件。
在这两名犯罪嫌疑人走出看守所的一个月后,侦办该案件的两名刑警刘延波、孙盟盟却失去了自由。
2013年12月5日、6日,张家口市桥东区检察院先后对二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3月27日,该院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指控称,刘延波涉嫌滥用职权罪,孙盟盟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
被指控滥用职权,曾两次发回重审
两名民警被指控滥用职权罪的原因之一,系检方认定邯郸警方对孙某某、杜某某案无管辖权,且在侦查期间未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正确使用执法办案系统的要求》将案件网上流转。
辩护律师认为,邯郸县公安局有权管辖前述诈骗案,“给杜某某、孙某某转账的时候,赵姓商人之妻分3笔通过中间人将500万元打给了杜某某,其中,有350万元是通过位于邯郸县的银行转账的,所以在邯郸县公安局报了案”,符合相关规定。
尽管如此,2014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6年。当年12月,张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2015年9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第二次一审判决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刑3年、5年。次年2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6月26日,两名民警走出了看守所。他们已失去自由两年零五个月。
2016年12月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三次一审判决,维持了第二次一审判决的结果。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在孙某某被监视居住期间,刘延波多次对其暗示、威胁,并带着赵姓商人的代表进入监视居住场所,与其商谈与案件无关的经济纠纷。2011年12月29日,孙与赵在监视居住地签订了协议,约定孙偿还公司1700万元、将18%股份无偿转让给赵姓商人等事项。
刘延波告诉记者,孙某某后期定居海南,之前冻结的银行存款位于海南某银行。判决称,2012年1月19日,刘延波、孙盟盟等人带孙某某和赵姓商人前往海南,解冻了孙的490万元定期存单。
按照2013年6月30日的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务104万元。这490万元被孙某某分为两部分,他将涉案的104万元当场汇入孙盟盟的个人账户;又按照约定,将396万元汇给了赵姓商人。两个月后,孙某某与赵姓商人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在判决书中,396万元与18%的股权成为刘延波滥用职权给孙某某造成的损失。孙、赵的协议,也被指系孙在公安人员在场、受胁迫的情况下为换取人身自由而签订的。
刘延波坚称,孙与赵签订协议系孙被关押后主动提出,自己作为办案刑警,帮助孙与赵姓商人的代表联络属职务行为,但从未干预二人的对话。
2018年10月19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刘延波的滥用职权行为已给孙某某造成了396万元的经济损失,故认定刘延波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
孙盟盟在海南汇入自己个人银行账户的104万元,则成为他被指控挪用公款罪的导火索。邯郸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表示,按照局里规定,收缴赃款应交到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里没有专门账户。刘延波也称,彼时正值春节前后,因联系不上单位财务,故将104万先交由孙盟盟保管。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后来,2012年2月至6月,孙盟盟将其中103万元多次购买理财产品,盈利10597.05元。2012年11月,孙盟盟把104万元案款上交至邯郸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专户。判决称,孙盟盟担心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败露,2013年10月14日将理财盈利及存款利息上交。
“孙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本金、利息一分钱都没使用。”孙盟盟的律师说,资金的多次操作系银行工作人员在利用孙盟盟不懂理财、频繁操作以完成银行储蓄任务进行的。
2018年10月19日的判决认定,孙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申请国家赔偿,期待诈骗案不要烂尾
出事之前,作为邯郸县公安局刑警机动中队中队长,每次涉黑案任务派到头上,刘延波基本都能超额完成抓捕,“我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刘延波算了算:光是2004年,他抓的杀人犯就有20多个。
刘延波从小就想当警察。小时候,每次玩到“警察抓小偷”的游戏,他也只愿意当“警察”。
在看守所里,他从不敢说自己是警察,怕被身边人报复,也因为从刑警变成犯罪嫌疑人的巨大落差。“别人问什么罪,只能跟他瞎编。”
“我从来没给他们造成过损失。”刘延波坚定地说,在他看来,“时间越长越能证明咱没罪。我依照法律办案,肯定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恢复自由之后的刘延波成了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分局南堡刑警队的一名普通民警。春节前,他参与抓捕了一个犯故意伤害罪的农民工。抓捕时,他想起自己失去自由那一天的情景。
“阴影肯定会有。我不知道我要恢复多久,但会越来越好吧。”他说。
刘延波的生活在逐渐回归正轨,但曾经的诈骗案已烂尾。实际上,有河北政法人士称,当年那桩略显特殊的案件移交,依靠的是时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的协调。彼时担任该省政法委书记的张越,如今已落马。
2018年7月1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张越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亿余元。张越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诈骗案是否还有重启的可能?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咨询了于欢案的辩护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他认为,重启的条件主要依靠原诈骗案的证据,需要关注在领导干预后,是否有民警非法取证,是否有证人做出伪证影响了案件的走向。
1月7日,刘延波向赔偿义务机关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的请求。
他提出赔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56天,错误逮捕二年三个月而造成赔偿请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损失249432元;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及错案责任人向赔偿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赔偿请求人精神抚慰金100万元;依法追究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错案责任人的刑事、行政责任。
结果还需要等待。除了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刘延波最希望的,就是有关部门能处理曾经的杜某某、孙某某诈骗案,定个说法。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景烁 实习生 郭晓阳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