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4:53:1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速递】
2019年11月,马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骑电动车的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受伤。根据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马某某和刘某某均有过错行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马某某驾驶的货车登记在A公司名下,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刘某某部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财产损失。2020年9月,刘某某将马某某和A公司诉至法院。
刘某某:
法院,保险公司赔的钱覆盖不了我的损失,我要起诉马某某和A公司共同赔偿剩余部分!马某某的货车登记在A公司名下,他们得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
冤枉!我公司确实和马某某签订了《汽车服务合同书》,约定马某某是车辆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登记在我公司名下,但是在事故发生前的2019年3月,我公司已将马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挂靠关系,并将车辆过户,当时马某某在庭审时说自己的车辆报废了没法过户。2019年4月,我们经法院调解达成了协议,双方解除挂靠合同,就上述车辆再无其他纠纷;马某某还出具证明表示,以后此车如发生交通事故、经济纠纷都由他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我们和马某某都解除挂靠关系了,怎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经法院审理,认定A公司为被挂靠人,判决其与马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26万余元。
A公司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双方解除挂靠关系之后,此时A公司与马某某已不存在挂靠合同关系,不再是车辆运营利益享有者和实控人,且屡次要求马某某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已尽到督促注销及过户的义务,对本案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法说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与马某某之间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A公司和马某某双方均认可马某某是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自2011年5月起该车挂靠登记在A公司名下,马某某按年向该公司支付服务费。2019年4月,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解除了挂靠合同,但并未办理车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马某某仍然驾驶涉案车辆从事货运工作,直至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解除挂靠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合同解除后,马某某继续驾驶A公司名下涉案车辆从事货运工作,虽然A公司与马某某解除了挂靠合同,但未办理车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故双方仍属于事实上的挂靠关系,被挂靠人A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A公司的申请不能得到支持。
检察官提示:
A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在与马某某的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没有转移车辆登记或办理车辆注销而未能实际解除与马某某之间的挂靠关系,最终与马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为了让这类民营企业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降低经营风险,检察官在此特别提示:
1.与挂靠人签订挂靠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例如,挂靠公司可与挂靠人事先约定,由挂靠人缴纳部分保险费用,购买一定金额的车辆商业保险。同时,为及时排查“带病”车辆、预防后续事故纠纷,挂靠公司应当对挂靠车辆尽到定期检查义务,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2.解除挂靠合同时,务必一并办理车辆注销或过户手续。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被挂靠公司和挂靠人之间即便达成解除挂靠合同的协议也无法对抗第三人,只要车辆未转移登记仍需承担责任。因此,解除挂靠关系后,挂靠公司应督促挂靠人及时办理车辆注销或过户手续;如挂靠人不配合办理,挂靠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或者注销手续,而后由法院强制执行。
供稿 | 吴准、刘正之
编辑 | 刘嘉琦、单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