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5:03:08来源:法律常识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基数是否包括违约金?最高院是这么认定的
金钱给付义务的判决,往往在判决书末尾会加一句话“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在执行过程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基数就产生了分歧,有的认为基数不包括违约金,有的认为基数包括违约金。但是有部分判决只判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判项,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呢?最高人民法院给了明确的法律适用,基数包括本金和违约金。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21号《执行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2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如下:
关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应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基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为一项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不同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基数。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了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钱义务,且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金钱债务包括货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海南高院以违约金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对港澳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有关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规定。
虽然该《执行裁定书》适用的是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但裁定作出日期是2017年3月29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违约金也作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数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