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取保不起诉怎么办,交警中队长之子肇事逃逸不起诉

时间:2022-10-03 18:43:05来源:法律常识

一封举报帖,让肇庆广宁县陷入风口浪尖。

发帖者,是广宁县人民医院医生程某群的姐姐陈敏菁。5月3日,程某群抢救无效不幸逝世。

关于妹妹之死,陈敏菁称,2019年1月的一场车祸致其重伤,最终病情恶化死亡。同时,死者亲属公开指控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梁某淦利用职务之便,为肇事逃逸的儿子梁某勇开脱。

舆论发酵之下,广宁县5月10日发布官方通报。然而,通报中的“次日酒驾检测”“谅解书”“检方不起诉”以及程某群的死因等关键信息,引起网友的质疑。

交警中队长儿子交通肇事逃逸不起诉?六大争议调查

两日来,南方日报、南方+记者前往广宁当地进行走访调查,对于肇事者是否酒驾、检方为何不起诉、是否存在被迫签字以及程某群的死因等六大焦点问题,向事件双方及广宁当地公安、检察院、医院等多部门进行求证。

5月11日,受害者家属变更了案件上诉人,决定向肇庆市检察院再次提起申诉。

目前,广宁县当地已成立由县纪委、县司法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案的调查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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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一:肇事者是否酒驾,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5月11日下午,记者在广宁县见到了正在为肇事逃逸案奔走,协调处理案件相关事宜的程某群同母异父的姐姐陈敏菁。据她回忆,妹妹程某群是广宁县人民医院放射科的医生,2019年1月11日晚8时许,程某群横过马路时,被一辆车撞倒,多处受伤,而肇事者梁某勇则当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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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陈敏菁提供的一份程某群的申诉书显示,程某群是被喝完酒开车出来的梁某勇撞倒。但广宁官方通报,2019年1月11日20时,梁某勇肇事后逃逸,次日上午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肇事逃逸隔夜后才归案做酒驾检测,引来家属质疑。程某群出事后,陈敏菁曾多次到交警大队询问事故处理进度,当时有交警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肇事者次日才被带回大队接受调查,已经无法对其进行“酒精、毒品”相关检验。后来,负责处理该案件的交警又告诉她,当天中午肇事者归案后,确实用仪器对肇事者进行了酒精测试,但未进行血检

对此,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尿样送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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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肇事者梁某勇的酒精测试结果是0mg/100ml,没有饮酒嫌疑,所以未进一步血检。”相关负责人说。采访中,该负责人向记者提供的两份检测结果显示,肇事者酒检、尿检均正常

“事发当天因下雨原因,灯光昏暗,对肇事车辆车牌识别难度大,直到次日凌晨4时,仍在进行排查。”对于为何第二天才进行相关检测,该负责人解释称,事故发生后的7分钟,交警、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便已赶到现场处置,伤者送医后,现场民警便展开调查。直到次日上午10时才锁定嫌疑车辆,11时30分许肇事者才来到交警大队南街中队接受调查,随后完成酒检、毒检。

“没有血检报告,难以让人信服。”然而,陈敏菁对于官方通报的酒精测试结果并不信服,其认为即使次日归案,也应该及时进行血检复查。

争议二:受害者究竟因何而死?

5月3日,程某群最终抢救无效,在广宁县人民医院内不幸逝世。

根据官方通报,程某群因白血病恶化死亡。然而,对于这一结果,陈敏菁表示,受害者家属方并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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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菁称,程某群出车祸第一次手术后流血较多、血小板降低,疑为“慢粒白血病”。2019年2月,他们按照医院要求做了肿瘤筛查,但没有发现白血病。她提供的由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19年2月3日出具的循环肿瘤细胞(CTC)检测结果单显示,程某群的血液中未发现异常,无肿瘤细胞进入血液循环。

“车祸以后不断手术,让她的身体越来越差。”据陈敏菁介绍,直到今年4月,因为治疗过程中出现了感染,程某群“不断发烧”,到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诊断发现为急性白血病,而此时程某群的旧伤也未治愈,最终病情恶化导致了5月3日去世。

对此,广宁县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5月4日凌晨,医院急诊科接到由广州紫荆医院转来一病危人员,接诊医院发现是该医院职工程某群,其家属持有一份简单的病情介绍:有患者白血病史一年的记录。接诊后,发现患者已无生命体征。随后,医院宣告患者死亡,接诊医生出具了死亡证明(注明死亡原因为“白血病”),并请家属核对身份证、死因,家属最终无异议,并签名确认。

对于因白血病死亡是否与车祸有关?该负责人则称,目前尚无法说清楚,需进一步进行尸检。但当天下午,患者亲属已将遗体进行了火化处理。

争议三:为何出现2次伤情鉴定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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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群家属所出示的一份鉴定结果显示,程某群颅脑损伤致左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四级伤残、开颅术后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记者了解到,在2019年7月底和2019年9月,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先后委托了不同的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群伤情进行了2次司法鉴定,初次鉴定为“轻伤一级”,再次鉴定为“重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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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出现两次鉴定结果不一致,初次由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轻伤一级”鉴定是否存在造假问题?

广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按照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的伤情鉴定是依法由办案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该鉴定的正确性、真实性由被委托的鉴定机构负责。若当事人对报告有异议,可在三天内提出重新鉴定。

“经过重新鉴定后,双方无异议,交警大队也采纳了有利于被害人重伤一级的结论。”该负责人表示,也是在这一结果出来后,该交通事故被列为交通肇事案侦查,并于9月22日将肇事人予以刑事拘留。该负责人还表示,公安机关也对两个鉴定机构负责鉴定的相关人员进行笔录问询,相关人员对鉴定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为何会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广宁县人民医院一名熟悉程某群病情的医生表示,两次鉴定的时间间隔一个多月,鉴定结果也随着病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

争议四:为何时隔8月肇事者才被刑拘?

据官方通报,公安机关认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广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4日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该年9月22日,梁某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为何事发8个月后才被刑拘?程某群去世后,陈敏菁等亲属将自家一年多以来的遭遇梳理成举报帖,公开在网络论坛上提出对肇事者梁某勇之父的质疑,认为其或有利用职位为儿子开脱之嫌。

对此,广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梁某勇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人员受伤,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采取行政拘留(重伤一级鉴定报告被双方认可之前),但考虑到伤者需要不断筹集资金进行救治,如对肇事者采取行政拘留,可能会因为资金问题影响到救治伤者,且经过研判,梁某勇会随传随到,无不到案风险,所以未对其立即行政拘留,并要求肇事者全力筹款救治伤者。

争议五:肇事者支付医药费和赔偿的具体数额,双方有无协商?

陈敏菁告诉记者,程某群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家里总共花费了50多万元,而肇事者仅仅提供了24万元前期垫付医药费,而且还是在“逼迫”签订谅解书的前提下。

对此,肇事者梁某勇的父亲表示,事故发生后,双方就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及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根据其提供的汇款记录单、收据显示,从2019年1月12日到2019年12月3日,共支付伤者各项费用25笔款项,约79万元,其中注明误工、护工、伙食费5笔约28万元;直接打到多家医院账户的医药费20笔约51万元。

梁某勇的父亲还表示,今年4月,事故双方在律师参与下曾达成过赔偿协议,由梁某勇再赔偿95万元给程某群,但此后由于程某群病情恶化住院,该协议一直没有得到双方书面确认和实际履行。

对于梁某勇父亲的说法,陈敏菁表示,她并不知道实情,也不知道程某群的丈夫和儿子是否签署过相关收据。

对此,记者想通过陈敏菁拿到程某群丈夫和儿子的电话(此前电话多次无法打通),进行进一步核实,但陈敏菁表示,“外甥现在生病了,无法接受采访。”

争议六:谅解书是否“被迫”签订,不起诉是否合法合规?

本案中,最引人争议的当属最终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官方通报中,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鉴于梁某勇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根据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交警中队长儿子交通肇事逃逸不起诉?六大争议调查

2019年9月,程某群家属签署了一份谅解书,这成为此后检方不予起诉梁某勇的重要依据,然而对于该谅解书的签订情况,双发说法却差距甚远。

对于签下谅解书的动机,陈敏菁解释为程某群的丈夫未经妹妹授权,为了让梁家继续垫补24万元的医疗费,才“被迫”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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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过程没有发生威逼,肇事者家属自愿签署。”对此说法,肇事者父亲梁某淦、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人员表示,2019年9月21日下午,双方4人(肇事方和受害方各两人,其中受害方受害者由程某群丈夫在场),在交警大队两名民警的见证下,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由肇事方给予程某群至9月12日前的误工、护工费共24万人民币后,由受害方家属谅解肇事人,并出具《谅解书》。

记者根据交警大队提供的《谅解书》签订现场视频显示,梁某群丈夫在签订《谅解书》过程中,未受到干扰,签字时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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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确认《谅解书》的真实性,9月25日下午,相关办案民警对受害者程某群丈夫做了询问笔录。笔录显示,《谅解书》为自愿出具。

对此,陈敏菁表示,签署《谅解书》的过程她并不在场,对相关细节不清楚。记者要求陈敏菁提供其妹夫联系方式进行证实,陈敏菁表示妹夫现在不便接受采访。

对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做法,广宁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检查机关审查后认为梁某勇交通肇事行为致一人重伤,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梁某勇具有酒驾、毒驾或无证驾驶等情形,但检方认定梁某勇确有逃逸情节,构成犯罪依据,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根据“同一情节不重复评价原则”,并基于肇事者有坦白、得到谅解、认罪认罚、事后积极救治赔偿等因素,最终检方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肇事者有义务支付医药费和赔偿金,不能以签谅解书为前提。”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专家徐松林表示,案件的关键在于“谅解”是否出于真实的意志,若有明确证据表明,存在强迫签署谅解书行为,则谅解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撤回谅解协议,并且要求相关公诉机关重新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关于该案的调查仍在继续。


【来源】 南方探针南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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