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20:47:0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7年初,南京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鹿邑县招工,小丁符合录用条件被聘用,于2017年6月20日到该公司上班,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加销售提成,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8月9日15时30分,在鹿邑县顾家商业广场路口,小丁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他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小丁受伤,在鹿邑真源医院等住院治疗74天,花去医疗费9480.45元,经鹿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小丁无责任,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题一:小丁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
由于小丁和南京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分歧。
2018年12月,小丁向鹿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仲裁裁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向鹿邑县人民法院起诉。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小丁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后来,小丁向鹿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6月,鹿邑县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小丁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0年9月,周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小丁的工伤构成十级伤残。
问题二: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可以重复赔偿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小丁于2018年2月7日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活动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5000余元。2018年3月16日,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肇事方赔偿小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000余元。
2021年11月,小丁向鹿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5000余元,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等已经得到肇事方赔偿,不应重复获得赔偿金,于是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问题三: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工伤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小丁于2021年9月28日向鹿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鹿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该公司支付小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129.5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129.50元。公司和小丁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丁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35567.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86.4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973元。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上述金额。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鹿邑县人民法院对两案合并审理。
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30日,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公司支付小丁伤残补助金1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208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86.49元,以及检查费、鉴定费5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该公司已按照判决内容将上述补偿款汇入法院账号,小丁也得到了该笔补偿款。
审核| 张振峰
编辑| 解明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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