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几年刑,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几年刑期

时间:2022-10-03 20:58:09来源:法律常识

父亲长期殴打上小学的儿子,在两次收到公安机关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后仍不收手……这是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5月26日发布的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中的一起虐待罪案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司法实践中以虐待罪判决的案例其实较为少见,《刑法》对该罪名的定罪标准也不够明确,而一般父母对这一罪名的情况更是知之甚少。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将构成虐待罪,如果家暴造未成年子女受伤甚至死亡又该定为什么罪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该案的承办法官。

长期殴打儿子致轻微伤,父亲获刑一年半

李某在家中长期使用电线、数据线和竹枝等工具殴打其上小学的儿子童童(化名)脸部、颈部、背部、四肢等部位,多次让童童罚跪在红砖、钢管上,还以言语训斥恐吓、淋雨、头撞墙、夜间带至附近的山上恐吓等方式体罚、虐待。

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向李某发放《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但他仍然不予改正。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童童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或单位,这种监护、看护职责通常是基于合同、雇佣、服务等关系确定,或者是通过口头约定、志愿性的服务等形式确定,而不包括家庭成员。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恐吓等方式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故应构成虐待罪。鉴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江宁法院最终以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悉,在李某服刑期间,童童由爷爷奶奶抚养照料。

问题一:什么样的行为涉嫌构成虐待罪?

该案承办法官、江宁法院民一庭(少年家事庭)副庭长陈小芳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以虐待罪判决的案例其实较为少见。父母在教育未成年子女时有所打骂在所难免,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将涉嫌构成虐待罪呢?

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要求“情节恶劣”才能构成,但刑法及司法解释却没有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情节恶劣”,使得定罪标准不够明确。

陈小芳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于2015年实施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刑法规定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所要求的“情节恶劣”进行了细化。

该《意见》第17条指出,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该条明确,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四种情形,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问题二:如果致伤致死,将定何种罪名?

虐待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容易造成受伤、死亡的后果,因此在一些情况下,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相互之间容易混淆,给准确定罪带来了困难。

陈小芳告诉记者,《意见》从相关犯罪的主、客观方面进行了细致辨析,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260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就本案而言,根据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虐待罪。“虽然民间有‘不打不成材、棍棒出孝子’的说法,但教育子女并非是父母的私事,父母也应学会‘依法带娃’。”陈小芳表示。

>>>还有这些典型案例

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2020年10月至11月间,小强(化名)明知丹丹(化名)未满十四周岁,仍在住处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江宁检察院以小强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小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认罪认罚,也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江宁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小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指出其因文化程度较低,法治观念淡薄,加之缺乏家庭的有效监管,对自己不能严格要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增强法治观念,加强自我约束,积极悔改,重新做人。法院还指出,小强的法定代理人亦应加强监督和管教,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

孩子不满两周岁,法院仍判由父亲抚养

王某与赵某于2019年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双方于2020年4月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8月生下儿子明明(化名)。明明满月时双方产生矛盾,王某主动要求赵某将孩子带走抚养,赵某于是将明明带至南京与自己共同生活。

2021年7月,王某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称赵某将孩子强行带走,请求判决孩子由其抚养,赵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赵某辩称王某未尽到抚养义务,故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并一直尽心尽责地抚养。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明明不满两周岁,但赵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明明满月后不久,王某作为生母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故赵某请求直接抚养的,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情况综合考虑,酌定王某每月给付明明抚养费1000元。

被同学撞倒受伤,幼儿园与家长按比例承担责任

斌斌(化名)与小刚(化名)均为某幼儿园的小二班学生。2021年3月的一天,该班学生由两名老师带至楼顶平台散步。斌斌摔倒受伤前数秒,学生的秩序已混乱,小刚有快速奔跑的行为,导致斌斌摔倒受伤。

斌斌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肱骨外髁骨折,接受了左肱骨骨折切开复位术。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斌斌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斌斌的损失为14万余元。

江宁法院认为,事发时斌斌不满五岁,小刚不满四岁,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无法正确判断和避免。鉴于此,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现场管理尤为重要。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出,从斌斌、小刚上楼后学生秩序混乱开始到事发有数秒时间,从现场视频可以判断,只要老师一直注意所有学生,完全能够制止并避免事情的发生。综上,法院认定某幼儿园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纠纷的80%责任;小刚的监护人对小刚教育不力,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20%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逯雅娟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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