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刑事律师找谁好一点,上海猥琐儿童案案件原因

时间:2022-10-04 23:01:05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梳理

(一)案件大致经过:

2019年6月29日,王某某涉嫌对一名9岁的女童猥亵。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上海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2019年7月3日晚,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通报称:2019年6月30日22时许,上海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相关工作。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见图1)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图1 普陀区公安分局警情通报

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同时通报中称:广大群众如有相关线索可向公安机关提供。这表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是否还有未查明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与确认,本文暂且不论。(见图2、图3、图4、图5)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图2 普陀区公安分局对案情的再通报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图3 逮捕书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图4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图5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

(二)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

被害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更多细节,由于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加之属于被害人为未成年人,为保护被害人个人隐私,不宜过多披露。

二、社会评论

案件发生后,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引发舆论关注。据新民晚报报道:周某49岁,江苏徐州人。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某朋友。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另据权威媒体人民日报(见图6)在官博上微评:三问涉嫌猥亵女童事件。其指出,嫌犯王某某已被刑拘,仍有太多问号需拉直。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案件尚在调查,真相不会“流浪”太久。守卫儿童权益安全,不容丝毫妥协和打折。让司法正义昭告天下: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

新华视点评论(见图6):据报道,王某某为知名企业家。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却将罪恶之手伸向柔弱的孩子,对这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公众向来深恶痛绝。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相关意见: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无论他是什么身份,也不管他有多少资产,必须依法严惩、决不手软!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图6 人民日报、新华视点微评

央视新闻(见图7)同样在其官博上写道:上海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刑事拘留。于法不顾!于情不容!令人发指!尽管已被刑拘,但疑惑也并未全部消散。公众有权知道:王某某此前有没有性侵女童前科?周某某带女童到上海,是不是第一次?这种罪恶的交易是个例还是产业化?很显然,此案无论涉及到谁,无论此人多么显贵,都要一查到底,都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图7 央视新闻热评

三、猥亵儿童罪的刑事法规范梳理

我国法律对儿童的性自由采取严格保护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性侵、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中:

第2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第19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第22条: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4条: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第25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四、猥亵与强奸的区别

有网友指出,本案为何不以强奸罪逮捕,而以猥亵儿童罪逮捕呢?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据基础上予以立案,按照目前已经知悉的证据材料,尚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涉及强奸行为,以猥亵犯罪立案侦查并无异议,当然,随着案件侦查的进一步深入,侦查机关有可能会根据证据的情况变更罪名或者追加其他罪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依法定罪判刑。

当然,不少网友仍存疑惑: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之间界限在哪里?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的方式,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幼男。猥亵行为是出于故意,且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害人是儿童。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强奸罪还包括奸淫幼女的情形。

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主观要件上,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在主观上一般是为了追求“性”的某种精神,或者感官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而强奸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是具有奸淫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与妇女性交,是违背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的,而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强制猥亵的主要内容是:一是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或者迫使他人容忍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行抠摸他人阴部,强行摸捏妇女乳房,强行脱光他人衣裤,强行与他人接吻、搂抱等);二是迫使他人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如强迫他人为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手淫);三是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如当场强迫他人手淫、当场强迫妇女摸捏自己的乳房等);四是强迫他人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强迫他人观看男性的鸡奸活动,强迫妇女观看男性阴部等)。而且,其行为具有性的意义,与性相关。而强奸罪的内容可能包含以上内容,但是除上述内容外,还有更进一步的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进行性交。换言之,首先,最主要的界限是强奸以性交的方式进行,而猥亵以性交之外的方式进行的(由于强奸罪的被害人仅限于女性,对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妇女,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男童而与之发生性交的,理论上和实践中一般都倾向于对该妇女的行为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再次,在主体要件上,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年满14周岁须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才对猥亵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在客观要件上,两个罪名的共同点都是具有性侵的特征。强制猥亵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做出相同的解释。

具体到本案,从目前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但是,不排除调查过程中发现新证据,构成新的罪名。那么,就目前已经向公众披露的案情来看,网友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作为公众人物的王某某涉嫌的猥亵儿童罪到底会被判多少年呢?

五、小包公智能量刑预测

基于公众对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十分关注,尤其是对本案的量刑有各种猜测和说法。因此,有必要通过缜密科学的手段进行量刑预测,以免误导司法判决。

(一)目前见诸媒体的量刑预测

近期,相关媒体的报道中有对王某某涉嫌猥亵一案的量刑预测,例如,某报在采访某律师后这样写道:若罪名属实,应处5年以上徒刑。该律师认为,王某某、周某某已经依法被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若最终经人民法院认定罪名属实,则依据《刑法》第237条,针对王某某、周某某在本案中猥亵未成年人的情节,应对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该律师指出,警方在通告中不仅对王某某、周某某的涉案情况作出了回应,同时也在征集二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犯罪线索。因此,不排除其具有多次猥亵或强奸未成年人的情况。若经后期侦查认定其存在多次猥亵或强奸未成年人的情况,则依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正常情况下其刑期可能达到5年(猥亵)或10年(强奸)以上。

我们认为,关于本案的定性,按照目前的证据材料,定性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关于该案的量刑情节,仍应客观对待:

第一,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坦白或自首情节。普陀警方在7月3日的警情通报中载明“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至公安机关自首。”这表明周某可能具有自首情节;

第二,针对《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款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为“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目前的案情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行为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中适用较高幅度量刑。

当然,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对被害人造成轻伤,需要从重、从严惩处,如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较重刑罚的予以制裁。根据目前证据,被害人构成轻伤,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则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而猥亵儿童罪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根据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原则,应定猥亵儿童罪。

(二)“小包公”猥亵儿童罪量刑过程展示

根据小包公智能断案系统,我们将王某某一案的情节等标签逐项输入,将得到一个可视化的量刑预测以及分析报告。

“小包公”智能定罪量刑系统根据《刑法》、《司法解释》、201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的规定及大数据分析,“小包公”通过科学、规范计算以及结合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实现刑期规范化及科学预测,具体实现如下:

第一,对于王某某涉嫌猥亵一案,就目前公开的量刑情节来看,有以下几个情节:猥亵行为、共同犯罪、自首(是否认定需要证据予以支撑)、坦白(是否认定需要证据予以支撑)。小包公按照“基本信息——定罪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主体信息”,通过选择相应情节,能够实时展示基准刑,实施刑期及法律依据等,通过运算能够得出理论量刑预测并推送量刑规范化表格。根据上述情节,如果自首情节被认定,根据小包公运算规则,王某某的行为可能被判处3年2个月—3年6个月之间,具体运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罪名章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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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罪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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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地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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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定罪基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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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从重情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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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从轻情节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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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步:主体信息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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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步:理论量刑刑期预测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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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量刑规则,本案的量刑起点为“30-33个月”,同时,法院认为量刑起点的可调节范围为“1-36个月”,由于无增加量,因此,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为“30-33个月”。本案为猥亵儿童,属于弱势群体,小包公通过数据分析,建议增加基准刑为10%-13%,由于本案影响力大,社会反响强烈,因此,调整增加量刑基准刑为15%-18%,如果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小包公建议减少基准刑的18%-23%,但是,201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发布四起性侵儿童典型案例,在答记者问中提到“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针对性侵、猥亵儿童案件,未来司法实践将以“严打”为主要刑事政策,结合刑法规定,可以概括为“从严从重”。因此,针对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一案,我们严格按照目前刑事政策走向,综合刑法“从重”的规定、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我们将自首的减少幅度调整为10%,将法官拥有的20%自由裁量权调整为18%,得到的量刑预测结果为:3年2个月—3年6个月。

第二,若最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未被认定为“自首”,则小包公的“从轻情节”(见图8)以及“理论量刑刑期”(见图9)显示,可以清晰的看到其理论量刑预测为2年9个月—3年1个月。这与最高法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中的“李堉林猥亵儿童案”(该案判决结果为: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李堉林有期徒刑三年)相类似。但是,为体现“严打”的刑事政策,我们在没有自首情节的量刑规范化表格中(图10),可以提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到18%,最终得到的量刑预测为:3年4个月—3年10个月。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图8 从轻情节(无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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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理论量刑刑期(无自首)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图10 量刑规范化表格(无自首)

第三,若犯罪嫌疑人还有多次猥亵儿童多人的情形,则其刑期可能存在以下情况:若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情节,多次猥亵多人的,应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应当在图11显示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即5年—5年3个月。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图11 情节恶劣的量刑预测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图12 情节恶劣但有自首情节的量刑

图12 则是显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恶劣,但有自首的情形,理论量刑预测为4年7个月—4年9个月。

第四,若犯罪嫌疑人是一般犯罪,当庭认罪的,又无从重情节的,则其理论量刑刑期预测(如图13):2年6月—2年9月;实际量刑分析为图14:2年6个月。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图13 一般定罪,当庭认罪的理论量刑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图14 一般定罪,当庭认罪的实际量刑

以上分析了王某某、周某某存在犯罪行为的各种可能情形,预测其量刑结果。

为更进一步验证我们对王某某一案的理论量刑预测,我们分析上海地区的猥亵儿童罪(一般定罪,无从重从轻情节)的“实际量刑分析”,图15可以看到近年来上海地区48个案例对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区间,结合该大数据分析,进一步说明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预测的科学性。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

图15 上海市猥亵儿童罪实际量刑分析

同时,通过数据分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外法院近年来对“猥亵儿童罪”的判决,我们在小包公输入“猥亵儿童罪”查询到的案例,呈现以下(图16)可视化图表:该罪名被判缓刑的情况仅占0.64%,且适用的刑期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小包公基于海量数据、法律法规的综合判断,结合该案目前已有的量刑情节,该量刑结果较为客观与公正!

上海市普陀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的量刑预测图16 全国法院猥亵儿童罪可视化图

当然,法官在实际判决中,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具体案情有待侦查机关的查明,实际量刑有待法院的宣告,我们将继续予以跟踪与关注。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人民网:“涉嫌猥亵儿童,王振华周某某被批捕”。

3.最高人民法院网:“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

4.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发布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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