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镇重大交通事故死亡,来宾市车祸

时间:2022-10-03 22:22:07来源:法律常识

7月9日,来宾市象州县境内,一辆越野车追尾撞上因故障停在路边的大货车,造成越野车上5人死亡。面对交警讯问时,大货车司机陈某没有第一时间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反而找人顶包,他的这一行为被交警部门认定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需要与存在较大过错的越野车驾驶员负同等责任。9月16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获悉,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15日被警方刑拘。

来宾一货车被追尾致5人丧命,司机隐瞒身份,交警调查发现……

事发现场。图源:红豆社区

大货车因故障停路边,被越野车追尾

7月8日晚上7时许,陈某独自驾驶桂BE***1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树皮,由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往象州县方向驶去。当车辆行驶至象州县石龙镇花山村路段G355线1770KM+860m处时,车辆突然发生故障无法继续行驶,他便将货车停靠在路边。

“车子变速箱离合器坏了。”陈某说,经过检查,他找到了车辆故障的原因,便联系平时比较熟的汽车修理厂,希望对方能够派人过来修理。“那边说厂里没有配件,需要从柳州发货,第二天才能过来。”了解情况后,陈某打开车子的危险警示灯(双闪),并从道路旁找到一捆树枝,放置在距离车辆尾部40米处的道路上,以此提醒过往车辆。

来宾一货车被追尾致5人丧命,司机隐瞒身份,交警调查发现……

越野车的车头面目全非。图源:红豆社区

随后,陈某回到货车驾驶室内休息。9日凌晨1时48分,陈某被一声巨响惊醒。通过后视镜,他观察到货车尾部有散落一地的汽车零部件,下车查看发现:一辆越野车追尾撞上了他的货车。

追尾车辆司机为无证驾驶,车上5人丧命

由于天黑且道路没有灯光,陈某无法判断越野车内人员伤亡情况,他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小车安全气囊全部都打开了,看不清车内的情况。”

医院急救人员和交警先后赶到现场,经医生现场确认,越野车上5名司乘人员当场死亡。

事后,陈某得知,越野车上的5人全部来自象州县石龙镇,都是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驾驶员张某林事发时为无证驾驶。“他们去兴宾区高安乡吃宵夜,车子也是偷开出来的。”陈某表示,“第一次碰到这种事,当时整个人都懵了。”

陈某在现场未承认自己驾驶员身份,称是朋友开的车。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在交警部门摆出证据后,陈某才承认自己当天是货车的驾驶员。“交警调取了路面监控及其他信息,证实是我开的车。”

找人顶包,交警认定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陈某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8月7日,象州县交警大队召集事故双方到交警大队进行证据公开会,会上他得知,除了无证驾驶外,越野车驾驶员张某林还存在着超速行驶的行为。事故路段限速为60km/h,而事发时,张某林所驾驶的车辆车速已经高达94km/h。

8月12日,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分析认为,陈某所驾驶的车辆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及时报警,在事故中有过错,且在事故发生后,陈某藏匿其驾驶人的身份,并由他人顶替其为货车驾驶人的行为,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而越野车驾驶人张某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通过事故路段时超速行驶,具有对本次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且在事故中的过错较大,因此认定,陈某与张某林应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我一直在现场,后面也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并没有逃逸。”对于象州交警这份事故认定,陈某直呼冤枉,他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事故发生后,他第一次时间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和配合交警及相关部门的处理,后续交警的调查问讯工作,他也是随叫随到。

针对交警认定其藏匿驾驶员身份,找人顶替的行为,陈某解释称,由于他没有运输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当天他又驾车运输一车树皮,害怕被运输部门罚款,才谎称是朋友开的车。

“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那边对事故起主要作用,且过错较大,为什么还要认定我和张某林负同等责任。”陈某称,虽然他当时有隐瞒驾驶人身份,找人顶替的行为,但他始终没有离开过现场,亲自报警并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理,不属于交通事故逃逸情形,“交警认定我属于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是错误的。”

对于象州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陈某不服,向来宾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9月2日,来宾市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藏匿其驾驶人身份,并找他人顶替,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因此作出维持象州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

来宾一货车被追尾致5人丧命,司机隐瞒身份,交警调查发现……

陈某的拘留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如何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陈某的做法究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9月11日,来宾市一接近事故处理的知情人士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认定肇事逃逸,关键是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即不履行法定义务、逃避法律责任。陈某在货车被追尾后,担心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而受处罚,便找人冒名顶替其驾驶员的身份,该行为直接反映了其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心理状态,故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该知情人士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按照法律规定,陈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应负全部责任,但张某林过错实在是太大了,因此才认定两人负同等责任。”

对于陈某的做法,该知情人士表示,这是受其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影响。此外,由于陈某没有《从业资格证》,他所驾驶的车辆就算购买了保险也得不到赔偿,找人顶包这一行为还有骗保的嫌疑,“他如果没有隐瞒的话,他的责任会很小很小。”知情人士称,陈某这一做法,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给他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涉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青松表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本案中驾驶员陈某在交通事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故意隐瞒自身肇事者的身份,其目的就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该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公安机关认定陈某交通事故逃逸并承担同等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陈某家属处得知,9月15日上午11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陈某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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