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22:42:08来源:法律常识
民警调取公共视频。江北警方供图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发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11月23日13时20分讯(首席记者 周盈)11月17日上午9时许,重庆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石马河大队接到何某某报警,称自己车被撞了,对方认责,但还是需要民警到现场看一下。
到达现场后民警了解到,何某某驾驶着渝AHZ***的小车在盘溪支路与江某驾驶的渝BT2***的公交车发生了擦挂,公交车司机江某认为是自己的责任,承诺为何某某修好车,但何某某对此并不满意,觉得仅仅是修好车不足以解决问题,遂报警求助。
发生事故的路口是个由窄变宽的弯道,两车在同车道行驶且都要右转。民警调取事故现场监控后发现,公交车正常右转,小车从公交车后边驶出,行驶到公交车右边准备超车,超到一半后停了下来,而公交车并未注意到小车,继续右转,由于内轮差,公交车右后方与小车发生了擦挂。
内轮差,是车辆转弯时内前轮转弯半径与内后轮转弯半径之差,大型车辆在转弯时,前后车轮的运动轨迹不重合,车身越长,内轮差越大,且极易形成司机的“视觉盲区”。该起事故,表面上是江某未留意到内轮差而发生的,公交车前部虽然通过,后部却撞到了小车。但根本原因却是何某某从右侧超车、且在弯道超车而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因此,该起事故是何某某右侧超车、弯道超车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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