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23:23:07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男)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前妻。由于自己家境不错,长得也算帅气,张某很快与女子李某相识相恋,不久后两人结婚。但婚后张某依然没有改掉爱游戏、爱泡吧的习惯,李某开始还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他没有真的出轨。直到某次李某发现张某将一名女生带回家过夜。
李某实在是不能忍受,两人大吵一觉。为了报复张某,李某想到了以牙还牙的手段,表示只要有男性愿意与自己发生关系,无论对方出多少钱都可以。于是乎,男子王某用1元钱就达成了目的,和李某发生了关系。张某觉得李某不可理喻,提出了离婚。
一、法律是否会判决两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相关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上述案例中,夫妻两人的感情基本本就薄弱,张某婚内出轨、李某本人又实施了低价招人的荒唐行为,两人夫妻关系处在破裂的边缘,可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其离婚。
二、李某的行为算是卖淫吗?
在法律上判断卖淫和嫖娼,最重要的标准是看两人是否有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要是存在现实的金钱交易,无论该金额是多少(哪怕是一分钱),都会被定性为卖淫嫖娼。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李某是出于报复张某的动机作出低价招人的行为,可动机并不会影响行为的定性。李某的行为本质是通过金钱交易,同愿意给出金钱的男性达成关系,符合对“卖淫”的定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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