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人变更,外商直接投资撤资

时间:2022-10-03 23:25:06来源:法律常识

撤回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可行性及途径

【业务背景】

某事业单位作为合营者一方在深圳市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于合资企业经营不善,该合营者欲撤回对公司的出资,且合营双方已基本就减资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出具本法律意见,提出撤回出资的可行性、方案及程序。

【法律意见[7]

致:北京某物理研究所

时间:2011年10月11日

关于撤回对深圳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出资的可行性问题,现根据有关法律,提供如下意见:

一、撤回对公司出资的途径及可行性

一般来讲,撤回对公司出资的途径有三条:一是解散。由于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解散途径不同于一般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该公司正常的解散途径是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如果是因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二是转让股权。考虑到研究所如转让股权,需要经过评估、挂牌等程序,且涉及股权价值的重大贬值、股权能否转让出去等问题,采取这种办法撤回出资,有一定困难。

三是减少注册资本。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9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第21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规定,合资公司减资是可以的。

通过向商务部外资司咨询,外资司答复是可以的,但需要向当地外资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撤回投资,可以直接撤回所投技术,一般不会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二、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向深圳市科技工贸与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的资料

(一)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可以向工贸局索取申请表;

2.企业董事会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政府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审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申报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

8.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9.企业有否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二)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上30日内3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各方投资者就调低注册资本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

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6.上述文件自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后提交。

(三)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向工商局提交的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可以向工商局索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

5.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1份)。

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8.刊登于报纸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

9.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由于公司不在研究所的实际掌控中,且研究所不在公司所在地,所以办理减资的有关手续掌控方办理比较方便。

【手记】

无论是解散公司、转让股权还是减少注册资本,撤出对外资企业的出资都比撤出对一般公司的出资要困难、复杂,都需要经过商务部的批准。由于合营双方已就减资基本达成一致,所以法律顾问重点就减资问题进行了研究、咨询,出具了法律意见。但因为合资公司实际在外方合营者掌控之中,外方合营者对减资不太积极,有关材料没有及时准备并报送,北京某研究所对合营公司的撤资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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