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23:57:0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马泽恩律师:广强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成功取保候审,虽迟但到!
距离马律师向A县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一个多月了,A县检察院终于同意向A县公安局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对当事人丽丽(化名)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当事人并非在案发时找到马律师,因为案发时她的孩子还在哺乳期(一年),当即取保了。然而哺乳期到期后,公安又以“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定理由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当天就被逮捕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马律师在当事人被逮捕前一天凌晨接受委托,及时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该案件是一起淫秽视频打赏平台案,当事人系其中一名代理,涉案人数两位数,系公安厅督办案件。本案当事人虽然只是一名代理,但涉案的视频链接数量较多,所以侦查机关才会以上述理由提请逮捕。但马律师也发现涉案金额较低,有认定为从犯从而减轻处罚的可能性,而且哺乳期的认定世卫组织官方建议为两年等等理由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具体文书见下一篇文章)。
在进行充分准备之后,马律师约见了经办检察官,当面陈述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几点法律意见并递交了书面法律意见,当然,这中间双方也有不同意见,但这一次面谈后,检察官基本同意从犯观点。在之后的电话沟通中,经办检察官表示同意采纳律师意见并会向公安机关建议取保候审,这期间,马律师与检察官至少通话20次以上。直至今日,终于得到确切的书面答复,取保建议也已经下达公安执行,人也已经在傍晚时分予以释放。
每一个刑辩师都知道,逮捕后做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够立案的寥寥无几,取保成功重获自由更是难上加难,但我们始终坚信“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案件中太多不可控因素,唯一可控的是我们的付出,付出的越多,离成功就更近一些。至此,案件仅取得了阶段性办案成果,任重道远,与各位法律人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