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3:12:06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典型情况一共有9种,其中第6种情况就是交通事故受伤。法条的原文是: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分析法条含义,因交通事故受伤要认定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上下班途中;②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③本人承担无责、次责或同责。
其中,第一个条件需要结合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路线来综合认定;后面两个条件,实践中主要依靠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然而,在有些情况下,伤者是很难拿到明确划分责任的事故认定书的,此时如何认定工伤?实务中主要有三种类型,我们具体来看。
《南方都市报》曾报道称,轻微的交通事故占比六成。在轻微事故中,还有一些是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的,这其实情有可原。
有时候,伤害后果可能没有立即出现,本以为没有大碍,结果第二天发现根本起不来床;也有时候,当事人伤势较重,想着送医先治疗,没有想到报警做事故认定。然而,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报警,不仅可能影响事故赔偿,还会影响工伤认定,当事人应当尽快补报警。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补报警的时限,只能这样讲,越早越有利。当事人应配合警方调查、尽可能提供证据,以获得交警部门立案和认定。但是,由于第一现场已经遭到破坏,是否能查清基本事实、清晰认定事故责任,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留存的证据。
若能通过补报警的方式拿到事故认定书,则最好;若是无法查清事实,也至少要拿到事故证明,以方便我们接下来工伤认定的操作。因为接下来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只要基本事实清楚,也可能认定工伤。
现实中,由于道路监控覆盖面不足,损坏率突出,或者因为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经常出现无法查明事故基本事实的情况。
此时交警部门怎么处理呢?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7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若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当事人务必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但这只是第一步。一方面,若对方是合法投保的机动车,保险公司要求比较严格,往往需要明确的事故认定书,而仅有事故证明是难以协商赔偿的;另一方面,没有明确地认定事故责任,伤者想申请工伤认定,也很难顺利获准。
此时,我们建议伤者或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由法院在判定赔偿金额的时候一并划分事故责任。拿到法院交通事故赔偿的判决书后,再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上海一中院曾经就审理过一起案件,殷某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身亡,交警部门出具无法认定责任的事故证明后,家属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殷某不负事故责任,最终殷某家属用判决书作为证据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1]
这种操作方式不仅符合人社部门的规定,也符合法院的裁判规律,即使用人单位不认可,通常能顺利地得到处理。但人社部门与法院这两家的观点并非永远一致,有时候是有冲突的。
在上述常规操作方式之外,另有一种方式是,直接凭借事故证明要求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其结果可能直接触发一连串行政诉讼,成本较高,除非迫不得已,不建议尝试。我们接下来就可以看到这种迫不得已的典型情况——单方事故。
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况,仍然是两车(或车与人)之间的常规事故。拿不到责任认定书的最麻烦的情况,可能还是“单方事故”。
“单方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可见,判断一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决定性要素在于“车辆”。在驾车、骑车过程中出现的单方事故,虽然没有肇事者,但仍然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既然单方事故属于交通事故,那么重点就在于单方事故的责任如何判定。
在山东省聊城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杜某骑电瓶车下班,因道路结冰导致滑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虽不否认该起单方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但认为死者家属未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以至于无法判定事故责任,无法确认该起事故是否因杜某本人主要原因所致,因此不予认定工伤。两级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均支持杜某的情况属于工伤,因为人社局虽然不认定工伤,但也没有证据证明杜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2]
分析法院的思路,其重点在于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初步证据,且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就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若人社部门认为劳动者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则应当由人社部门提供证据证明,承担举证责任。[3]
实际上,在交通事故的调查方面更加专业的交警部门都难以查清责任,人社部门为了完成举证责任,要想主动查清事实、确认劳动者主要责任,就更难了。
2017年7月7日,人社部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反对“删除上下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相关条款”,强调该条款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工伤权益。2020年11月2日,人社部在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时,重申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作为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依据。人社部的初衷善良、立场坚定,但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也看到了,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不应简单要求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果不能细化工伤认定的操作规程,不能与法院的裁判观点达成共识,势必给劳动者带来额外的诉讼成本,甚至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失。
总的来讲,没有事故认定书时,并非绝对不能认定工伤。但劳动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时,很有可能会遇到阻碍,而且有可能产生后续的行政诉讼。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具备良好的证据意识,有的放矢地收集证据。即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通过司法途径,劳动者还是有希望获得工伤赔偿的。
参考文献:
[1]奇得特种纸业(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168号;
[2]刘鹏(聊城市中院):《未经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的工伤认定——山东聊城中院判决苏秀兰等诉聊城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案》,《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24日第6版 ;
[3]张庆臣(深圳市中院):《无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工伤的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18 年5 月31 日第 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