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4:32:05来源:法律常识
前几天有网友看了交通事故的案例后,说自己的朋友和别人撞车后,在拍照时被撞,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
那么今天,我们就推送这样一个因为一次交通事故处置不当,引发二次交通事故的案例。
2015年7月的一个早上,屈某驾驶自己的小车,在贵州省贵阳市某路口等待红绿灯时,被范某驾驶的车追尾。被撞车的屈某在下车拍摄事故照片的过程中,屈某又与胡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胡某受伤住院17天,用掉医疗费5.8万余元,2016年伤残鉴定为9级伤残,胡某是个体户因为被撞导致生意关门停业。
贵阳市交管部门认定,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撞者屈某承担次要责任,胡某为主要责任。
经查第一次交通事故中,屈某驾驶的车车主为夏某,在P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全责追尾的范某车在Y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车险。第一次追尾事故发生后,屈某车和范某车各占据一条车道,导致车流通行受阻,且追尾车范某在事故后未打双闪以及设置事故警示牌,一定程度也是造成二次事故的原因。
由于胡某受伤导致的赔偿纠纷,胡某将屈某、夏某、P保险公司,以及范某和Y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有差距,我们详细看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1、一次事故中被追尾车的车主夏某表示,屈某是在帮他办事才遭遇这2次车祸。因此,胡某要求夏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同。
2、对于一次事故中追尾方范某和Y保险公司,法院认为交强险赔的是被保机动车和行人、车辆造成的事故,而胡某受伤并未与范某车接触。对于屈某认为:一次交通事故后,范某未设置警示标识和开双闪,才发生二次事故。法院认为:胡某和屈某的交通事故中,屈某为次责、胡某为主责。故一审法院认定范某和Y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P保险公司认为,二次事故发生时,屈某身份转化为行人,和P保险公司无关。一审法院认为:屈某是根据法律法规,拍照处置相关交通事故中发生二次交通事故,拍照处置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于驾驶员的职责,而非行人状态。故P保险公司无责的辩诉,法院不予支持。
4、最终,一审法院认可医疗费、伤残金、误工费、以及其它费用合计23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屈某和胡某的二次交通事故中,P保险公司交强险内赔付12.2万;剩余10.8万余元中,根据二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屈某、夏某应承担30%责任,该部分有P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付。即P保险公司合计赔付15.4万余元。
一审后,P保险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1、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贵州省交通事故处置相关法规,发生普通交通事故后,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该对现场拍照等留证后撤离到安全区域,向保险公司报案。本案一次事故中,两车事故后占用了2个车道,极大的影响了车辆通行;且事故过程中未设置相关警示标识和打开警示灯;最后屈某在行车道上走动拍照。几个情形均影响了胡某行车的判断,故虽然二次事故中胡某虽然未与屈某、范某以及两车实际接触,但屈某、范某的一次交通事故中处置不当却和胡某与屈某的二次交通事故,有法律上的关系。
2、根据第1条所述,屈某、范某的第一次交通事故处置不当,导致屈某和胡某的二次交通事故,故范某及Y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3、P保险公司认为胡某无法举证误工费用,但是法院认为胡某为正常经营个体户因为受伤停业或者雇佣他人帮工,必然产生误工损失,故一审法院按照270天误工费用判决无误。
最终,2018年8月6日,二审法院判决:一审中由P保险公司承担的15.4万余元赔付,改判为P保险公司和Y保险公司各负担一半。
1、二次交通事故要么就是一次交通事故后,事故方未采取防范、警示措施,导致其它人、车不能提前做出相关的手段,例如本文的案例。要么就是因为二次交通事故方没有重视一次事故方设置的警示、防范标识,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来防止二次事故,很多高速路上的连环撞就是这种情况。
2、海哥认同二审法院中2家车险公司的平均赔付判决。毕竟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一次事故中,事故方在处置交通事故中不当是二次事故的诱因,因此两家公司联合赔付,并无不当。
3、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在拍照、设置警示时,也要注意自身的交通安全。看到太多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就认为自己是道路的主宰,特别是很多人在高速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居然在超车道、行车道上面逗留、打电话甚至吵架等,导致二次交通事故丧命或受伤。
行车需谨慎,遇到交通事故要理性,切勿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就不及时处理事故,而是做无畏的吵架、打架等行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将车辆无关人员转移到全地方,而不是都都留在道路上围观、吵架、打架等。
不要因为交通事故小就敷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