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两人死亡判例标准,交通肇事两人死亡判例标准最新

时间:2022-10-04 05:15: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一则判决再次引发大家对正当防卫的争议。

本案中,小伙李某在与妻子争执后,跑到街上开始拦车。六旬老人驾车经过,李某将其逼停,同时把头和一只腿伸进车窗,双手扳在车顶用头和脚不停地撞击车辆。

驾车老人以为遭遇了“碰瓷”没敢停车,于是加速绕过前面停的车辆。行驶小段距离后,李某从车顶摔下(根据监控视频看疑似跳下),倒地不起。

送医治疗时,李某试图逃跑,被警察和行人拦住带到医院,经救治无效身亡。

事发后,当事司机被检方提起公诉,最终潍坊市奎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李吉孝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附带赔偿被害人家属11.8万余元。

宣判后,司机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同时,死者李某的妻子也因对附带民事赔偿金额不满,同时提出上诉。

本案争议在于:面对李某突袭行为,司机加速躲避致其跳车身亡,究竟属于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以下笔者作个人分析,有不同观点可以评论区探讨交流)

开车遭男子突袭加速躲避致其死亡,是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1、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1)首先,认定正当防卫过于牵强。

从正当防卫成立要件来看:有不法侵害发生;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制止不法侵害,且不超过正当限度。本案中,李某的”突袭“行为——双手扳在车顶,用脚和头去击打车辆,虽说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司机开车加速的行为,从常理角度很难视作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如果是为了制止侵害,停车下来反抗时,造成了李某伤亡结果,那么在合理反击限度下,认定正当防卫并无不可。

而开车加速并超车的行为,将之理解为一种躲避(或逃离)行为,在躲避过程中,因为情况紧急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李某可能伤亡的结果——应更为适当。

(2)其次,司机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情形?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因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的他人死亡的行为。

所以本案中,被告人能否被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在于:在当时情况下,其是否知道继续开动车辆可能会导致李某伤亡的结果。

目前本案认定的事实经过没有判决文书公示,从报道中陈述的情况来看:死者李某逼停车辆,同时把头和一只腿伸进车窗,双手扳在车顶用头和脚不停地撞击车辆——面对这种行为,司机产生慌乱实属正常,但开车加速举动试图甩脱李某的举动,从常理来看,行为人当预见此举难免会导致李某受伤的结果。

从这一点看,个人认为法院认定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无不当。

实践中也有类似判例:(2020)辽14刑终259号判决文书。女子拒发生关系过失致前任死亡获刑3年,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两人驾车返回途中,颜某欲与岳某发生关系,被拒后岳某下车想要离开,被颜某阻止后,岳某返回车内,将颜某反锁车外。

在岳某驾驶车辆调头离开时,加油提速过程中,打开车灯发现颜某蹲在车辆发动机盖上拍打玻璃。岳某紧急刹车,颜某从发动机盖上滚落至地,导致头部受伤。岳某将其送医抢救后,颜某因中重度脑损伤,抢救无效身亡。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开车遭男子突袭加速躲避致其死亡,是正当防卫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2、就算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量刑上当从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司机在当时的情况下,加速开车最终产生了李某从车顶跌落重伤身亡。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但是量刑上应当从轻。

一方面因为死者李某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另一方面还要参考是否具有其他从轻判决的依据:包括:事发后司机有没有积极行使救治义务、是否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有没有如实供述等。

不管怎么说,这起案件中,当事双方均存在过错,但主过错方不是司机,司机也无恶意犯罪,所以不仅量刑上应当考虑,从民事赔偿方面也应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合理分担赔偿金额。

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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