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无责证明,无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证明

时间:2022-10-07 05:21:04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木林普法

本文主要针对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能够证明机动车方在事故中为无责情形下,对非机动车(或行人)事故责任情形的辨析,以及后续民事损害赔偿方面的初步探讨。

在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中,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双方是平等主体,适用过错原则,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虽然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法院认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一般人从事故认定书中,依然就能看得出来双方责任承担的大概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司机(特殊情况下还包括乘车人);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则是司机、车主、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机动车无责,不等于不赔。非机动车责任的这四种情况,影响理赔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分配问题,比较难解决,原因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即便是在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方也会出现多种不同的情况,从而导致机动车方在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时,会随着出现不同的情况。

通过近一段时间以来的学习理解,木林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在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行人)方在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承担问题,可能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也无责;

(三)无法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是否有责;

(四)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

看到这里的朋友们,如果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法条或精神琢磨不是太深的话,可能会产生以上四点疑问:

⑴.前面讲的这四种情况中,(一)和(四),非机动车(或行人)都应该是全责,为什么这要分开写呢,是不是多此一举?

⑵.机动车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都无责时,是不是这起事故中就没有人要担责?

⑶.(三)都能证明机动车一方无责,为什么就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责呢?

⑷.这四种情况中,交警给出具的都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吗?这四种情形之间到底有什么内在的联系与区别?

一是,即便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明确的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形下,也会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能够正常地划给全部责任,如,机动车在正常速度、正常信号情况下通行时,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方突然闯红灯造成事故。

另一种情况是,发生事故后,在机动车方无责或者不能证明有责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立即逃逸,或者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的规定,将会推定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这两种情况下,大多会以事故认定书的形式结案。这也在变相的说明,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证,能够排除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方有故意碰撞行为,且通过事故认定书的形式加以了明确。那么,机动车方在承担民事损害赔偿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解决。

二是,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方承担全责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这两种情形,虽然有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表现,但却不是一回事。

这两种情形的外在表现虽然最终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方都会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责,但这两种全部责任在机动车方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时,差异很大。

如果只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过失的造成交通事故,比如,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闯红灯,但却并不是要故意的碰撞机动车,并不是为了追求事故损害结果的出现,事实上却在非机动车方(或行人)出现了人身伤亡或车辆损失,如果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此时,机动车方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基本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解决,机动车交强险要在无责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还可能要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是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事故的,也就是出现了平常大家所说的碰瓷或者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自杀等情形时,肯定要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定全部责任,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方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依据的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方在事故认定中都无责时,双方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然得区分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责,在有证据证明的无责和推定无责的赔偿上,有区别。推定无责比较复杂,本文不再过多探讨,在有证据证明的无责情形下,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

第一,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通常按意外事故对待,在民事损害赔偿方面,最终可能会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损害结果时,以下两点应当特别注意:首先,公平原则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其次,双方之间如何分担责任,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衡量,力求公平。

第二,在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承担全部责任,或者第三方也是无责的。第三方无责的,依然可能会按公平原则分担;第三方全责时,可能因其是机动车,或者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有所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大多会依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的关系,结合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的特性,在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认定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木林确实也查找到了,法官判决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真实判例。

当然了,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规定,双方在责任无法确定时,由双方平均分担责任,或者双方均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

四是,能证明机动车一方无责,并不一定就能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方有责,这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

能够查清事故事实及成因,是理想状态;不能查清,也是工作常态,这是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的必然结果,并不是民警的不尽心尽责。

不能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方有责时,非机动车(或行人)方,可能是有责,也可能会是无责,但肯定不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推定有责,因为这种推定有责也算做是有责。

即便是有责,但也得有证据能够加以证明,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当各方都穷尽了调查手段后,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事故责任认定中,公安机关就不能适用这个高度盖然性规则来作出认定和处罚,换种说法就是疑罪从无。这也就是说,当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时,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只会给双方出具载明相关调查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给各方划分事故责任。

但如果双方进入了民事诉讼程序之后,民事诉讼中有个高度盖然性规则,规定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机动车方提供证据,法官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从内心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也就是机动车方提供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方有过错的证据明显高于非机动车(或行人)方提供的证据,从而认定该事实存在。

典型案例如,法律出版社的《中国案例指导·吴俊东、吴秀芝与胡启明、戴聪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官认为,自行车的翻车与三轮摩托车超车中的疏忽大意存在因果关系,认定三轮摩托车方承担主要责任,自行车方承担次要责任,该案就是高度盖然性规则运用的样本。

本文的理论性比较强,谨用于探讨交流,观点不正确的地方,还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