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十月三号交通事故死亡,道路交通法追尾,追尾者是否应该予以赔偿

时间:2022-10-04 08:39:09来源:法律常识


律赔保:被追尾后不顾伤者而逃跑,次要责任变交通肇事罪……


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

大家都清楚发生交通事故

第一时间应当立即停车,抢救伤员

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求助!

然而,有人选择了直接逃逸

最终只能自尝苦果,付出更重的代价!

(来源:汕头交警)2018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汕头市浦江路与庐山路交界处发生一宗交通事故。当事人张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浦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潮宏基工业园区前路段时,追尾同向前方一辆无号牌红色二轮摩托车,两名驾驶员摔倒在地。

其中,张先生倒地后昏迷不醒,而红色摩托车驾驶员起身后,先是走近对方看了一下,然后一边拿着手机,一边跑到步道上,沿着相反方向小跑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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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周边群众迅速报警,民警第一时间协助120救护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通过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调取了案发周边道路监控,经大量视频比对及走访,民警终于锁定肇事逃逸者的身份信息。

迫于侦查压力,肇事逃逸者施某于10月2日到交警龙湖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遗憾的是,张先生于10月3日21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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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认为,施某的行为涉嫌了交通肇事罪,施某到案当天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执行刑事拘留。10月24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施某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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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施某将面临怎么样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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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事故发生后,施某并未履行积极抢救伤员的义务,而是选择了肇事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施某或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

由于事故造成了1人死亡,参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施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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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时施某不是选择逃逸

而是选择积极抢救伤员

协助交警处理事故

其作为被追尾的当事人

在本案中或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只可惜,这个世界没有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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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3个不同的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肇事逃逸致受害人没有及时抢救而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分析,本案事故造成1人死亡,鉴于施某存在肇事逃逸的情节,其或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 馨 提 醒


事故发生后

切勿以为逃离现场就能躲避处罚

恰恰相反

肇事逃逸的处罚更加严厉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及时报警、抢救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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