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8:51:05来源:法律常识
补领“结婚证”
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推进婚姻登记数字化改革,切实解决历史档案数据的缺失问题,同时立足本岗位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2021年9月24日起,全面启动本辖区内户籍居民结婚证补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重要性
婚姻登记证跟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少政务服务事项以及经济活动都需要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证,比如不动产登记、公积金提取、户口迁移、银行贷款、财产继承、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但因早年历史婚姻登记档案数据缺失、记载信息不全、存在变更或差错等问题,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通过这次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充完善婚姻登记数据库,更好地服务群众。
哪些人需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01
原先在乡镇(街道)办理的结婚登记且结婚证上没有身份证号的;
02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
03
使用军人证件在我辖区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
补领婚姻登记证所需资料
01
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且档案记载信息与现身份证信息一致。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原结婚证原件(现存的情况下)、三张二寸(4X6cm)近期合影照片,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
02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及结婚档案、结婚证与现身份证信息不符的,请电话咨询具体办理条件。
常见问题解答
1.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吗?
答:不可以。结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不能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2.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补领以前的离婚证吗?
答:可以。离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在申请补领离婚证时与前配偶仍处于离婚状态,原离婚的状态一直持续,所以只要当事人未复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补发以前的离婚证。
3.已经丧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吗?
答:不可以。结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丧偶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因此不能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4.登记结婚档案查不到怎么办?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户口在一个本上,显示为夫妻关系,村(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信。如夫妻两人户口不在一起,在各自户口地村(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信,同时提交三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提供证明的近亲属还要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3)卫计、房管、公安等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
5.结婚证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结婚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1)提供书面说明原因的同时,应当提交变更证明。
(2)如办理结婚时使用身份证登记,需公安户籍部门证明结婚档案姓名出生日期与现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为同一人。
(3)如办理结婚时使用的村(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需村(社区)或单位证明结婚档案姓名出生日期与现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为同一人。
6.法定结婚年龄?
(1)1950年至1980年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2)1980年至今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具体实施阶段
01
2021年9月24日至10月31日,集中为南站办事处、马路东办事处辖区居民办理补领结婚证事宜;
02
11月1日至11月30日,集中为老鸦庄镇、沈家屯镇辖区居民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事宜;
03
12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为姚家房镇、沙岭子镇辖区居民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事宜。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预约登记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避免因人群聚集办理业务可能带来的传染风险,按照上级要求,办理婚姻登记实行电话预约登记制度。申请登记的当事人需至少提前3天预约,当日预约满额则到次日再次预约,未进行电话预约的一律不予受理(预约电话:0313-4068167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做好疫情防护。前来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当事人必须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及14天行程码,有序进入办证大厅,保持1米以上接触距离,禁止亲友及其他陪同人员进入婚姻登记大厅,婚登当事人与工作人员须保持安全防护距离,即办即走、减少停留。
相关要求
有补办婚姻登记需求的当事人可向区婚姻登记处咨询补证具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