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怎么告故意伤害罪,原配可以告小三精神损害赔偿吗

时间:2022-10-04 09:05:10来源:法律常识

配偶能否起诉“小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论写在开篇:除了仅有的一篇法院判决支持了赔偿请求外,其余均为不予受理或者判决驳回赔偿请求,而上海高院更是明文规定不予受理。

“小三”一词在生活中经常听到,“小三”也是导致很多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内第一起配偶起诉“小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发生在2000年。据《法制文萃报》2000年4月3日报道,原告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其夫张长春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志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

一起案件,上下两级法院完全不同的裁判思路,这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讨论风波。现行的《婚姻法》是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在此之前的1980年的《婚姻法》对此问题未予规定。《婚姻法》修订后,增加了第四十六条对婚姻过错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1、精神损害赔偿约束的是配偶双方,未涉及第三方的“小三”;2、涉及“小三”的损害赔偿情形也仅限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对于情节不如前二者情形严重的“通奸”、“一夜情”等其他与异性的不正当关系情形,均未设定为可要求赔偿的情形;3、该条只罗列了四种情形,未设定兜底条款,等于断了法院扩大适用的后路。而在2001年12月25日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更是直接明确了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规定并没有将损害赔偿的主体扩大至“小三”。

自第一案过去18年,在现行《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双重约束下,配偶起诉“小三”要求损害赔偿相较第一案可谓难上加难。首先便是立案难,很多法院会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拒绝受理。上海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第8条就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起诉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了上海,其他地方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也不难找到。可是,此类案件即使法院立案受理了,判决不予支持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法院通常会援引《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认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限定在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应予以扩大解释。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2017)皖172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中便认为,“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仅仅约束夫妻双方,法律规定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也仅指配偶中无过错一方向过错一方主张,而不能向第三者主张权利。因为这是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而不能从法律层面予以干预”。

然而,在茫茫文书中,也让笔者找到了一篇支持损害赔偿的判决书,但也仅此一篇。据(2017)湘0524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记载:原告田某某与肖某系夫妻,婚后肖某生下一男孩,名为田某3。经鉴定,田某3系原告田某某的亲姨父彭某某(即本案被告)与肖某所生。事后,被告彭某某拿着鉴定意见书要求与其妻子阳某某离婚,致使田某3系被告彭某某与肖某所生的事情公开。原告认为被告的所作所为,直接导致原告夫妻感情破裂,妻离子散,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及心理伤害,故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隆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配偶权是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的权利。配偶权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可以是身份权的保护规定,也可以是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两者所保护的利益在很多情况下是交叉或者重合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是对夫妻关系的具体内容予以了规定,也即对配偶权给予了确认。本案原告田某某与肖某于2012年8月20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某与肖某作为夫妻享有生育权等配偶的权利。被告彭某某作为田某某与肖某夫妻的姨父,不仅违反伦理道德与肖某保持多次的通奸关系,而且与肖某生育了小孩田某3(又名彭某1),因为被告彭某某隐瞒了其与肖某通奸的事实,而使得原告误认为田某3(又名彭某1)是其与肖某的婚生小孩并予以抚养,恶意妨碍原告实现的以配偶权利为核心的身份利益。后被告彭某某为了达到与其妻子阳某某协议离婚的目的,又将其与肖某私生小孩田某3(又名彭某1)的事实予以公开,致使原告精神受到打击。被告彭某某违反社会公德侵害原告的其他人格权益,原告作为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本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只能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肖某提起诉讼不能起诉插足的第三者彭某某(即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主持。根据本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为宜。

隆回法院的判决仿佛让人看到了配偶起诉“小三”的曙光,但仅此一篇基于当事人的某些令人乍舌的荒唐行径而作出的判决是否足以改变现行的裁判思路,给予更多法院立案并判决支持的魄力,还应持慎重态度。应当说,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在立法层面进行修改,以解决法院的后顾之忧,其他也别无更好的办法。当越来越多的家庭因为“小三”而支离破碎时,那这个问题就不应该仅停留在道德层面,立法也应予以规制,以倡导更好的社会生活。

此外,《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尺度,一般金额都较小,影响如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其妻子Kim的离婚案件中,李阳虽因家暴被判决赔偿妻子10万元,但相较于他在媒体上对于自己家暴行为的态度,这10万元的金额估计也难以抚慰其妻子受伤的心灵。我们也是期待着《婚姻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能得到提高。

作者:许方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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